法規名稱: 八十八年度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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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月每戶實收收視費用(收視所有頻道)五百元至五百四十元者;其
    節目頻道之規劃安排,就相關單位(公會團體、消基會或收視調查公
    司等)調查最受觀眾歡迎之五十個頻道中至少應有三十個(須檢附該
    收視調查報告影本乙份)。

二、每月每戶實收收視費用(收視所有頻道)五百四十一元至六百元者;
    其節目頻道之規劃安排,就相關單位(公會團體、消基會或收視調查
    公司等)調查最受觀眾歡迎之五十個頻道中至少應有三十五個(須檢
    附該收視調查報告影本乙份)。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
    下列資料至本局核備:
  (一)八十七年十一月之節目頻道表、收費標準(包括月繳、季繳、半
        年繳、年繳或其它收費方式)、客戶數(明列十一月三十日實收
        費用之戶數統計)。
  (二)預計八十八年度收費標準及節目頻道表。
    另,八十八年度起每月五日前將上個月節目頻道表及上個月月底之客
    戶數(明列該收視戶每月實收費用)送本局備查。

三、每月每戶實收收視費用(收視所有頻道)超過六百元(不含六百元)
    、實施分級付費或提供特殊服務須額外收費時,除依說明一之(二)
    繳交相關資料外,另需自行舉證報請本局專案核准。

四、節目頻道低於二十個或僅提供五個無線電視臺信號者,其每月實收費
    用不得超過三百元。

五、有線播送系統傳輸纜線頻寬屬四五0 MHZ者,最多得規劃三個購物頻
    道;纜線頻寬五五0 MHZ以上者,最多得規劃四個購物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