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昇廣播內容製播水準,引導整體產業順應科技發展,特設立金鐘
獎。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無線廣播事業、經營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
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
供應事業)及前開各事業所屬從業人員。
|
三、獎勵項目:
(一)節目獎:
1.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2.非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
3.教育文化節目獎:指以文化、教育為內容之節目。
4.兒童少年節目獎: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
5.社會服務節目獎:指以關懷社會弱勢族群、促進社會整體福祉
為內容之節目。
6.藝術文化節目獎: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
之節目。
7.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時尚流行、休閒育樂等多元綜
合性內容之節目。
8.廣播劇獎: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
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9.單元節目獎: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長
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10.電臺服務節目獎:指結合無線廣播事業之地區特質,以提供聽
眾服務為宗旨之節目。
11.地方特色節目獎:指以推廣民俗活動、介紹風土民情、呈現地
方特色為內容之節目。
(二)個人獎:
1.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2.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3.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4.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5.社會服務節目主持人獎。
6.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7.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8.企劃編劇獎。
9.音效獎。
(三)行銷廣告獎:
1.商品類廣告獎。
2.非商品類廣告獎。
3.電臺行銷創新獎:指無線廣播事業之營運模式、行銷、企畫、
宣傳及跨媒體整合,具創新作法或達成良好績效者。
(四)研究發展獎:指提出之研究論文或技術方案,對提昇無線廣播事
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水準有實質助益之個人或團體。
(五)特別獎:指對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
團體。
|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行銷廣告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
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
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
獎金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
(三)研究發展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十萬元(二人以上
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四)特別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
五、評審事宜:
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或其委託辦理者遴聘相關學者、專家
及社會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之。
前項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
六、報名須知:
(一)各獎項之報名日期、報名地址及報名方式,由行政院新聞局另訂
之。
(二)報名者及參賽者資格:
1.節目獎及個人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2.行銷廣告獎:「商品類廣告獎」及「非商品類廣告獎」由無線
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電臺行銷創新獎」由無線廣
播事業報名。
3.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
公協會及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4.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劃編劇、音效者
,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主持、企劃編劇、音效
者,應分別報名參賽。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5.同一名稱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
6.同一參賽節目,分別由二以上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
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調以一方名義報名。協調不成者,均
不受理其報名。
7.參賽個人獎、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之個人如為外籍人士,應依
「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聘僱,並領有證明文件。
(三)報名件數: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無線廣播事
業設有分臺者,得另以分臺名義報名,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
(四)參賽節目(廣告、作品)規定:
1.節目獎:
(1)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至九十
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2)參賽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
(3)各項參賽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六集。集數之計算,以九十七
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播送之集數為準。
(4)報名單元節目獎者,應於固定時段播出。附屬於其他節目之
單元不得報名。
(5)各項參賽節目應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製播。轉播
之節目不得報名。
2.個人獎:
(1)參賽節目應於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期
間首次公開播送。
(2)參賽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
(3)各項參賽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六集。集數之計算,以九十七
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播送之集數為準。
(4)報名個人獎之參賽節目應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製
播。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3.行銷廣告獎:
(1)參賽廣告、活動應於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五月三十
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或舉辦。
(2)參賽廣告應以單篇廣告參賽;參賽「非商品類廣告獎」者如
為系列廣告,應以系列廣告參賽。
4.研究發展獎:參賽之研究論文或技術方案,應於九十七年六月
一日至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發表或出版。
5.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應屬同一。
(五)報名應檢附資料:
1.節目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
(2)自選之參賽節目三集,每集三份,應以全新CD錄製,並刪除
廣告內容。
(3)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2.個人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
(2)自選之參賽節目三集,每集三份,應以全新CD錄製,並刪除
廣告內容。
(3)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3.行銷廣告獎:
(1)報名「商品類廣告獎」及「非商品類廣告獎」者: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參賽廣告帶一式三份,應以全新CD錄製。
c.參賽「非商品類廣告獎」者如為系列廣告,應附完整之系
列廣告帶。
D.報名者如係受託製作廣告者,應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
賽文件一份。
E.參賽廣告為藥品、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及
醫療業務廣告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影本一份
。
F.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2)報名「電臺行銷創新獎」者: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相關資料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
撰寫),詳述電臺行銷企畫內容、執行過程、活動照片(
規格為四×六)、創新模式、市場反應及達成目標之績效
與影響。
C.廣播執照影本一份。
4.研究發展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
(2)推薦函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
(3)相關著作一式三份。
5.特別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
(2)推薦函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
(3)相關事蹟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
寫)。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1.每份報名表限報名參賽一項獎項,並應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
印信。
2.報名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
七、對入圍資格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
料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八、入圍及得獎之節目、廣告、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
違反政府法令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行政院新聞局應撤銷其入圍及得
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
|
九、為促進得獎節目之資訊交流與宣傳效益,節目獎各獎項得獎者請於得
獎後一個月內,將得獎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低解析度之wmv影音
串流檔,連同詮釋資料,匯入「國家影視產業資訊平臺」(網址: h
ttp://tavis.tw)。
|
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行政院新聞局解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