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八年廣播金鐘獎獎勵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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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昇廣播內容製播水準,引導整體產業順應科技發展,特設立金鐘
    獎。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無線廣播事業、經營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
    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
    供應事業)及前開各事業所屬從業人員。

三、獎勵項目:
  (一)節目獎:
        1.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2.非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
        3.教育文化節目獎:指以文化、教育為內容之節目。
        4.兒童少年節目獎: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
        5.社會服務節目獎:指以關懷社會弱勢族群、促進社會整體福祉
          為內容之節目。
        6.藝術文化節目獎: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
          之節目。
        7.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時尚流行、休閒育樂等多元綜
          合性內容之節目。
        8.廣播劇獎: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
          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9.單元節目獎: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長
          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10.電臺服務節目獎:指結合無線廣播事業之地區特質,以提供聽
          眾服務為宗旨之節目。
       11.地方特色節目獎:指以推廣民俗活動、介紹風土民情、呈現地
          方特色為內容之節目。
  (二)個人獎:
        1.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2.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3.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4.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5.社會服務節目主持人獎。
        6.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7.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8.企劃編劇獎。
        9.音效獎。
  (三)行銷廣告獎:
        1.商品類廣告獎。
        2.非商品類廣告獎。
        3.電臺行銷創新獎:指無線廣播事業之營運模式、行銷、企畫、
          宣傳及跨媒體整合,具創新作法或達成良好績效者。
  (四)研究發展獎:指提出之研究論文或技術方案,對提昇無線廣播事
        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水準有實質助益之個人或團體。
  (五)特別獎:指對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
        團體。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行銷廣告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
        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
        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
        獎金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
  (三)研究發展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十萬元(二人以上
        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四)特別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五、評審事宜:
    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或其委託辦理者遴聘相關學者、專家
    及社會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之。
    前項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六、報名須知:
  (一)各獎項之報名日期、報名地址及報名方式,由行政院新聞局另訂
        之。
  (二)報名者及參賽者資格:
        1.節目獎及個人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2.行銷廣告獎:「商品類廣告獎」及「非商品類廣告獎」由無線
          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電臺行銷創新獎」由無線廣
          播事業報名。
        3.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
          公協會及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4.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劃編劇、音效者
          ,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主持、企劃編劇、音效
          者,應分別報名參賽。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5.同一名稱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
        6.同一參賽節目,分別由二以上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
          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調以一方名義報名。協調不成者,均
          不受理其報名。
        7.參賽個人獎、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之個人如為外籍人士,應依
          「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聘僱,並領有證明文件。
  (三)報名件數: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無線廣播事
        業設有分臺者,得另以分臺名義報名,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
  (四)參賽節目(廣告、作品)規定:
        1.節目獎:
         (1)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至九十
            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2)參賽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
         (3)各項參賽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六集。集數之計算,以九十七
            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播送之集數為準。
         (4)報名單元節目獎者,應於固定時段播出。附屬於其他節目之
            單元不得報名。
         (5)各項參賽節目應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製播。轉播
            之節目不得報名。
        2.個人獎:
         (1)參賽節目應於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期
            間首次公開播送。
         (2)參賽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
         (3)各項參賽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六集。集數之計算,以九十七
            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播送之集數為準。
         (4)報名個人獎之參賽節目應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製
            播。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3.行銷廣告獎:
         (1)參賽廣告、活動應於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五月三十
            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或舉辦。
         (2)參賽廣告應以單篇廣告參賽;參賽「非商品類廣告獎」者如
            為系列廣告,應以系列廣告參賽。
        4.研究發展獎:參賽之研究論文或技術方案,應於九十七年六月
          一日至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發表或出版。
        5.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應屬同一。
  (五)報名應檢附資料:
        1.節目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
         (2)自選之參賽節目三集,每集三份,應以全新CD錄製,並刪除
            廣告內容。
         (3)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2.個人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
         (2)自選之參賽節目三集,每集三份,應以全新CD錄製,並刪除
            廣告內容。
         (3)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3.行銷廣告獎:
         (1)報名「商品類廣告獎」及「非商品類廣告獎」者: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參賽廣告帶一式三份,應以全新CD錄製。
            c.參賽「非商品類廣告獎」者如為系列廣告,應附完整之系
              列廣告帶。
            D.報名者如係受託製作廣告者,應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
              賽文件一份。
            E.參賽廣告為藥品、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及
              醫療業務廣告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影本一份
              。
            F.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2)報名「電臺行銷創新獎」者: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相關資料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
              撰寫),詳述電臺行銷企畫內容、執行過程、活動照片(
              規格為四×六)、創新模式、市場反應及達成目標之績效
              與影響。
           C.廣播執照影本一份。
        4.研究發展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
         (2)推薦函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
         (3)相關著作一式三份。
        5.特別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
         (2)推薦函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
         (3)相關事蹟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
            寫)。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1.每份報名表限報名參賽一項獎項,並應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
          印信。
        2.報名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對入圍資格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
    料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入圍及得獎之節目、廣告、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
    違反政府法令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行政院新聞局應撤銷其入圍及得
    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

九、為促進得獎節目之資訊交流與宣傳效益,節目獎各獎項得獎者請於得
    獎後一個月內,將得獎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低解析度之wmv影音
    串流檔,連同詮釋資料,匯入「國家影視產業資訊平臺」(網址: h
    ttp://tavis.tw)。

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行政院新聞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