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九年度優良公用頻道節目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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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實公用頻道內容,鼓勵學生及社
    會人士製作優良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於公用頻道播送,以推
    廣接近使用媒體觀念、發揮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用頻道,係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
    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免費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
    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之專用頻道。

三、本要點經費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有線基金)相關
    預算支應。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學生組:分為大學(含研究所)組、高中(職)五專組,每組之
        獎勵名額及方式規定如下:
        1.特優: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從缺。
        2.優等:三名,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得從缺。
        3.佳作:五名,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七萬元。
  (二)社會組:
        1.特優: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從缺。
        2.優等:三名,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從缺
          。
        3.佳作:五名,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得獎之節目,如係二人以上共同報名參賽者,各頒獎狀一面,獎
        金平均分配。
  (四)本局得視立法院審議有線基金預算結果,酌減獎勵名額或停止獎
        勵。

五、參賽者資格:
  (一)學生組:
        1.大學(含研究所)組:限就讀於中華民國境內合法設立之大學
          及研究所學生報名參賽;其為共同參賽者,人數不得逾五人。
        2.高中(職)五專組:限就讀於中華民國境內合法設立之高中(
          職)五專學生報名參賽;其為共同參賽者,人數不得逾十人。
  (二)社會組:
        凡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年滿二十歲之自然人,均可報名參
        賽;其為共同參賽者,人數不得逾五人。
  (三)參賽者應擁有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共同參賽者,亦同。

六、參賽節目應具之條件:
  (一)曾報名參賽優良公用頻道節目獎勵活動之節目,不得報名參賽。
  (二)已獲其他機關(構)獎金之節目,不得報名參賽。
  (三)學校所製作或商業性質之教學節目,不得報名參賽。
  (四)參賽節目規格:
        1.製作完成之節目,其片頭與片尾不得有非參賽者之識別標識。
        2.應為DVD VIDEO格式且解析度為720×480以上畫素。
        3.長度應為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
  (五)參賽節目之內容(含腳本),除音樂外,均應由參賽者自行創作
        。參賽節目使用之音樂,除自行創作外,應取得合法授權。

七、參賽件數規定:
  (一)每一參賽者報名件數以三件為限。違反者,應全部不予受理。
  (二)每一參賽節目僅得擇一組別參賽。違反者,應全部不予受理。

八、得獎節目著作權相關規定:
  (一)得獎者同意無償授權本局就得獎節目於非營利用途下,自中華民
        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於網際網路、有線電視之公用頻道、自製頻道及數位頻道公開傳
        輸、公開播送,次數不限。得獎者並同意本局為前開利用目的,
        得重製得獎節目,並於得獎節目片頭或片尾加註所獲獎項相關資
        訊。
  (二)得獎者應擔保第三人就得獎節目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有涉及他
        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爭議時,概由得獎者完全負責,與本局
        無涉。得獎者違反本款擔保責任致本局無法利用得獎節目時,得
        獎者應賠償本局新臺幣二十萬元。因而致本局涉訟時,得獎者應
        無條件輔助本局於該訴訟繫屬中,主動為訴訟參加。如最後經和
        解或法院確定判決,本局應賠償該第三人時,得獎者並應賠償本
        局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和解金、訴訟費、律師費、對
        第三人之賠償)。
  (三)得獎節目有利用他人音樂著作時,應取得各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
        產權人同意其音樂著作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
        三十日期間,於得獎節目中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重製、公開傳輸
        、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及其他之利用)之書面授權文件。其有涉
        及著作財產權爭議時,應由得獎者負責,概與本局無涉,因而致
        本局涉訟時,得獎者應無條件輔助本局於該訴訟繫屬中,主動為
        訴訟參加。如最後經和解或法院確定判決,本局應賠償該第三人
        時,得獎者並應賠償本局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和解金
        、訴訟費、律師費、對第三人之賠償)。
  (四)前二款得獎者之責任及賠償義務不因本獎勵活動之完成而終止。

九、報名日期:
  (一)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十、每一報名參賽節目應檢附之資料、文件(文件均應以直式A4紙張雙
    面印刷,格式為橫書由左向右編排):
  (一)報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
        1.學生組參賽者,應檢送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一份、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格式如附件二);其屬外籍學生
          參賽者,應檢送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一份及在臺居留證明文
          件影本一份。未滿二十歲之參賽者,並應檢附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其參賽並承諾承擔得獎者依本要點應負責任之同意書一份(
          格式如附件三)。
        2.社會組參賽者,應檢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格式如附件二)。
  (三)參賽節目 DVD一式六份,光碟封面標示節目名稱、參加組別及節
        目長度。但 DVD如有無法播送或播送狀況不佳等情形,本局得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參賽節目內容及創意理念簡介(一千字以內)一式六份(格式如
        附件四)。
  (五)參賽節目內容利用他人著作情形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六)綜合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六)。
    前項各款檢送之文件、資料,除第(三)款規定外,無補正之機會,
    文件、資料不全或其內容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參賽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是否受理或獲獎,均不歸還。

十一、遞件方式:
    (一)郵寄者:應以掛號為之,並應於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含)
          前寄至台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電處三科(以
          郵局章戳為憑)。
    (二)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十七
          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一樓「行政院新聞
          局收發室」(以收件登記為憑)。(三)  逾時送達者,本局
          均不予受理。
    (四)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參加九十九年優良公用頻道節目獎勵徵
          選活動」。

十二、評選作業:
      參賽者檢附之文件、資料,經本局形式審查符合第五點至第七點、
      第九點、第十點規定者,即進入評選作業。
      評選作業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標準及
      評分方式由評選小組另訂之。

十三、得獎者請領獎狀及獎金之程序:
      得獎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間內,檢送下列文件予本局,經本局審查無
      誤後,本局始核發獎狀、獎金:
    (一)獎金領據。
    (二)符合第八點第(三)款規定之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
          書影本。得獎人應於每頁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由得獎
          人簽名或蓋章,得獎者未滿二十歲者,並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
      得獎者違反前項規定者,視同自動放棄得獎資格。

十四、得獎者應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將完整之得獎節目分段剪輯(每段節
      目內容以十分鐘為上限)為720×480以上畫素之影片檔案,並匯入
      「國家影視產業資訊平台」(http://TAVIS.tw)。

十五、得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得獎資格,得獎者應於本局
      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及獎金,且於其應繳回之獎狀及
      獎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獎勵、補助: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得獎。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並應依其規定
          辦理。

十六、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因組織法規變更,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
      政機關概括承受。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