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鼓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製播地方節目,增進當地民眾對在地
人事物之瞭解,善盡地方媒體之功能,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經費來源
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三、申請者資格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之前款業者,經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
本局)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
理其申請。
|
四、申請補助之節目(以下稱該節目)應具條件
(一)該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九年七
月三十一日間製作完成,並於前述期間在所屬自製頻道首次公開
播送。
(二)該節目應非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民間法人、團體委託製作
、合製,亦未獲前揭機關(構)或民間法人、團體捐贈/補助。
(三)該節目之主角(主持人)、配角、製作人、導播(演)、編劇屬
同一國籍或地區者,不得超過各該主角(主持人)、配角、製作
人、導播(演)、編劇人數之三分之一。但為中華民國國籍者,
不在此限。
(四)該節目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且非屬新聞報導性質。
|
五、補助金額
單集補助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補助金額為單集補助金乘以總集數
,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經費收支明細表
所列實際支出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不得逾申請者申請補助之金額,且
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
六、申請者應檢送文件、資料
下列文件一式六份,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相關佐證資料
一式六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DVD 片請以棉套分置。所有
文件、資料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一冊: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
(三)節目播送期間排播表。
(四)以 DVD錄製之節目精華帶,長度至少二十分鐘(每片節目帶請以
棉套分置)。
(五)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所有經費項目及金額,加蓋公司、經手
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不得列入申請補助之項目:如工作人員薪資〈含
企劃、撰稿〉、來賓車馬費、交通、食宿、保險費、購置機器設
備費用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得列入補助之項目,且應附申請補助
項目之相關收據或發票影本供審查委員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
(六)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
(七)申請者為申請補助之節目著作人(即享有該節目之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申請補助之節目有使
用他人著作者應併載明,並檢附授權證明文件,如係由他人作品
改編者,應檢附該他人作品及其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編之同意書
。
(八)第四點第(三)款主角(主持人)、配角、製作人、導播(演)
、編劇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九)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文件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
七、節目規格
每集實際長度應為二十分鐘以上,集數不限。
|
八、使用媒材
拍攝、製作所使用之媒材應為 Betacam等級以上之媒材。
|
九、評審作業
(一)本局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節目應具條件及申請者應檢送之
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三點、第四點或經依第六點第二
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
理。
(二)審查小組審查
1.審查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
(2)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
行職務。
2.審查小組職責
(1)就前款本局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審查,並就是否補助及補
助金額作成建議。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
(2)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三)審查結果由本局函知申請者。
|
十、撥款方式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經本局審查通
過後, 由本局核實撥付:
(一)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
(二)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
局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獲補助者逾期未檢送前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或雖依期限申請,但檢送之
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
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放棄補助金者,亦同。
|
十一、著作財產權
節目所引用之資料、道具及音樂,如涉及他人權利或著作時,獲補
助者應事先取得各該權利人或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同意其
權利或著作於該節目中在獲補助者自製頻道公開播送及重製;如有
涉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爭議糾紛,概由獲補助者自負法律責任
。
|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案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
定之情事。
|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
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
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本局任何補助。
(二)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
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
十四、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付郵遞送者:應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交
寄。收件地址應載明: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
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三科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
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製播地方
節目補助案」。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
十五、同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申請件數不限。但每一申請案應為
不同之節目,且應分別檢送第六點規定之文件、資料。
|
十六、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