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助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辦
  理福利互助,特依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中央公教人員住宅
  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住宅興建資金及福利互助金之籌措、運用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住宅建築計劃之審定及工程之考核事項。
  三、關於住宅輔助購置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之審核給付事項。
  五、關於輔助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購置及福利互助之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一、財務組。
  二、工程組。
  三、配售組。
  四、福利互助組。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簡派,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委員五
  人至七人,由本局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簡派,承主住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

  本會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均簡派或薦派。秘書一人、技正一人
  、稽核一人,均薦派或簡派,專員四人,薦派。技士一人、組員十二人
  ,均委派或薦派。辦事員四人,委派,並得僱用雇員十一人。

  本會設會計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薦任,分別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統計及人事管理事項,其所需佐理人員,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
  之。

  本會得視工作需要,遴聘工程或法律專家為顧問。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