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施行前,本會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法定任用
  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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