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薦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三人,秘書三人,編審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其中研究員一人,秘書一人,編審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輔導員十
  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九人,技士二人,
  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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