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教員工日常生活必需品供應業務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輔導受託辦理公教員工日常生活必需品統一議價
    、進供貨業務之全國性合作社聯合社妥適辦理受託業務,以利公務員
    工日常生活必需品之供應得以正常運作,特設置公教員工日常生活必
    需品供應業務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教員工日常生活必需品統一供貨品項、售價、品質及防止
        外流等事項之輔導。
  (二)關於全國性合作社聯合社所提與受託業務有關之計畫、業務報告
        、財務報告、盈餘分配及相關規章之審查。
  (三)其他有關公教員工日常生活必需品業務之輔導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局長兼任之,並為會議
    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內政部、教育部、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等有關機關
    業務主管人員暨聘請具有合作、法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學識經驗之
    學者專家組成之。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內政部、教育部、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等有關機關
    業務主管人員暨聘請具有合作、法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學識經驗之
    學者專家組成之。

六、本小組會議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受託辦理公教員工日常生活必需品議價、
    進供貨之全國性合作社聯合社主管人員列席報告及備詢。

八、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陳報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核定後,以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得推派委員或洽派業務有關人員就公教員工日常生活必需品業
    務之有關事項實施訪查,並研擬改進意見,以供參考。

十、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指定現職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之,必要時得酌聘(僱)用一至二人。

十一、本小組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