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供應公教人員日常生活必需品輔導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臺七十八人政肆字第一
    二一一三號函核定:「各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供應公教人
    員日常生活必需品實施計畫」訂定之。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合作社
    法及其有關規定暨上項實施計畫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為增進所屬員工福利,應積極輔導各機關學校員工(生)
    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工(生)社)辦理日常生活必需品之供應。

三、各機關學校尚未組設員工(生)社者,其首長應即負責輔導設立。其
    員工(生)社應定名為「有限責任00)機關學校名稱)員工(生)
    消費合作社。位於同一處所,或相鄰或同一鄉、鎮、區、縣轄市轄區
    內之各機關學校得聯合組設員工(生)社。

四、員工(生)社之組設程序如次:
  (一)發起籌組
        1.由各機關學校首長推選員工七人以上為發起人(聯合員工(生
          )社為各機關學校共推七人以上)。
        2.召開發起人會議,共同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委員會,互選
          一人為主任委員。
  (二)籌備設立
        1.召開第一次籌備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分配辦理左列
          工作(可就籌備委員分組辦理):
         (1)徵求社員,並登記認購社股股數(社員名冊總表如附件一)
            。
         (2)起草員工(生)社章程(其內容依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條之規定,範例如附件二)。
         (3)草擬年度業務計畫(格式如附件三)。
         (4)編列年度收支預算(格式如附件四)。
         (5)印製理、監事選票(格式如附件五)。
        2.召開第二次籌備委員會議,邀請全體發起人出席,審查前款各
          項籌備工作,並決定召開創立會日期。員工(生)社之籌組,
          應報請所在地合作行政主管機關派員輔導,毋須事先申請許可
          。
  (三)召集創立會
        由發起通知全體社員出席創立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並經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通過員工(生)社章程
        ,年度業務計畫及年度收支預算等。同時收集股金及選舉理事監
        事,組織社務會議。召開創立會,應於十五天前檢附會議有關資
        料說明事由報請合作行政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四)組織內部
        分別召開首次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選舉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
        並由理事會議通過聘請員工(生)社職員案(包括經理、會計、
        文書、司庫等)。
  (五)辦理成立登記
        1.召開創立會後,應於一個月內向所在地合作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成立登記,其所用書表如左:
         (1) 成立登記函(附件六)
         (2) 創立會決議錄(附件七)
         (3) 合作社章程。
         (4) 年度業務計畫。
         (5) 社員總表。
        2.辦竣成立登記手續,並經合作行政主管機關發給成立登記後,
          應即依式刊該圖記(附件八),並將開業日期及印鑑紙(附件
          九之一、二)函報合作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五、員工(生)社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
    元,由各社於章程中規定之。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
    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社員繳足社股金額,應發給社股票。(附件十)
    各機關學校得視辦理公教員工日常生活必需品供應業務之實際需要,
    儘量鼓勵員工增認員工(生)社社股;原已設立之員工(生)社,並
    得視實際需要情形辦理股金增資。

六、員工(生)社社員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得設置本社社員代表大會,
    並於章程中規定之,其社員代表人數規定於下:
  (一)社員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社員代表人數至少應為五
        十人。
  (二)社員人數在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社員代表人數至少應為七
        十人。
  (三)社員人數在一千人以上未滿三千人者,社員代表人數至少應為九
        十人。
  (四)社員人數在三千人以上者,社員代表人數至少應為一百人。
        社員編組及代表選舉辦法,由各員工(生)社理事會訂定之。

七、員工(生)社之經理、會計、文書及司庫,以由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
    兼任為原則,但得視各社業務及財務情形,僱用專任人員。會計與司
    庫不得互兼。各機關學校員工兼辦員工(生)社業務者,應視同處理
    公務。其人選由員工(生)社理事主席洽請機關學校首長遴薦,再提
    理事會議通過。

七、員工(生)社之經理、會計、文書及司庫,以由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
    兼任為原則,但得視各社業務及財務情形,僱用專任人員。會計與司
    庫不得互兼。各機關學校員工兼辦員工(生)社業務者,應視同處理
    公務。其人選由員工(生)社理事主席洽請機關學校首長遴薦,再提
    理事會議通過。

九、各機關學校員工(生)社得接受各該機關學校之委託,代辦退休(職
    )員工及死亡員工之遺族(限於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生活必需
    品之供應,並納入員工(生)社章程中予以規定。

十、員工(生)社成立後,有關社員、人事、章程修正、理監事、社股、
    業務種類等項,如有變更,應填寫變更登記函(附件十一),報請合
    作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十一、員工(生)社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應將決算書表及業務報告書報
      請合作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十二、員工(生)社經社員大會之決議,得填具申請書表,並檢附資產負
      債表、員工(生)社登記影印本等資料,申請加入所在市縣合作社
      聯合社(以下稱市縣聯合社)為社員(入社申請書表向市縣聯合社
      索取),市縣聯合社則加入全國性合作社聯合社為社員,俾利於建
      立公務員工日常生活必需品統一進貨供貨系統,以達到低價進貨之
      效果。
      未設立有市縣聯合社之地區,由市縣政府輔導設立。

十三、員工(生)社申請加入市縣聯合社為社員,應經市縣聯合社理事會
      之審查及代表大會之決議通過,並發給社股票。

十四、市縣聯合社代表大會,以所屬各合作社(含機關學校員工(生)社
      )社員大會選出之代表組織之,其代表之名額,由市縣聯合社就以
      下各款方式之一定之。
    (一)依合作社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二)依合作社股金總額比例定之。
    (三)依合作社對於聯合社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十五、市縣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代表大會就屬合作社(含機關
      學校員工(生)社)之代表選任之。

十六、員工(生)社參加市縣聯合社,其社股股數及每股金額由員工(生
      )社逕洽市縣聯合社認繳。並就辦理公教員工日常生活必需品統一
      進貨供貨事項,由員工(生)社與市縣聯合社以定型化契約定之。
      定型化契約之格式及內容,由全國性合作社聯合社設計,並經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內政部及教育部之會同審查。

十七、員工(生)社之合作行政主管機關,為機關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
      超過一縣市者,以省合作事業管理處為主管機關。院轄市為市政府
      社會局。

十八、員工(生)社為員工(生)福利組織,各機關學校首長及人事單位
      ,並應負責指導監督。

十九、各級合作行政主管機關,得邀請財政、教育、人事及主計等有關機
      關或單位,成立輔導委員會或輔導小組,輔導各級員工(生)社發
      展業務及加入市縣聯合社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