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規劃辦理親子活動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院授人考字第0九一0二00二二
    七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增進公務人員親子間之情感,使其二十歲以下之子女,均能
    瞭解並體會父母親平日上班情形及辛勞,並藉由各機關定期辦理相關
    活動,以增加彼此間交流之機會,對增進親子關係,促進家庭和諧,
    將具正面之意義。

三、辦理機關: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含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
    灣省諮議會、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各級地方民意機關(構)。

四、實施日期:定於每年八月第一個星期五實施,若是日有其他重要活動
    或特殊情形,得於當月另擇期辦理。

五、辦理地點:原則以各機關辦公場所為主,若辦公場所並無合適之場地
    可安排相關活動,亦得擇定辦公場所鄰近地區(公園、博物館、社教
    館、文化中心……等)辦理。

六、參加對象:各機關員工二十歲以下子女及孫子女;其配偶及父母得視
    需要參加。

七、活動內容及辦理方式:
  (一)活動內容:主要以影片欣賞、餐敘、參觀機關辦公環境、機關簡
        介、與首長合影、有獎徵答、政令宣導……等內容為主,並得考
        量機關特性,結合當地風格民情或區域特性,規劃辦理相關活動
        。
  (二)辦理方式:各業務單位應審慎規劃,設計相關活動內容,並應活
        潑化、生動化,務期能達到寓教於樂之目的。另為增加同仁攜帶
        家眷參加活動之意願,機關首長應儘量撥冗參加各該機關辦理之
        相關親子活動,並於活動期間給予機關同仁及眷屬適時之鼓勵及
        雙向交流之機會。

八、活動經費:由各機關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