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事業機
構)負責人之甄選,特成立「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甄選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甄選理念:
(一)公開徵才:經由多元管道為國舉才,透過公開程序羅致優秀經營
者。
(二)專業經營:遴選具專業與管理長才,提昇企業競爭體質。
(三)權責明確:建立充分授權機制,落實完全經營責任。
三、事業機構擬任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領導及管理能力,均應由本會
依本院訂定之「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有關規
定辦理。
四、事業機構負責人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其個
人意願、年齡、健康狀況並評估其經營績效,報經本院院長核定續任
者,得免經公開甄選程序予以派任。
五、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
兼任;其餘委員均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院秘書長。
(二)本院主計處主計長。
(三)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本院人事行政局局長。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首長一人至二人。
(七)學者專家十六人至十九人。
代表機關擔任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者,任期
一年,期滿得續聘;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首長擔任委員
者,以擔任該出缺職務之甄選委員為原則;代表產業界委員以不參加
與其經營有競爭關係之職缺甄選為原則。
六、本會設作業小組,由本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召集相關機關組成,置工作
人員若干人,由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七、甄選程序:
本會於須經公開甄選之事業機構負責人出缺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衡酌國家政策需要及該機構經營目標,評估該職缺是否須經公開甄
選,簽報本院院長核示,如經確定須經公開甄選,即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商定遴選條件:由本會召集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相關委
員商定遴選條件,於十日內決定並公告。
(二)徵才公告:以新聞發布、媒體廣告、網際網路等方式,向全國公
開徵才,並接受各界推薦優秀人才及個人自薦參加甄選,必要時
本會亦得主動將儲備人才納入候選。公告期間為七日。推薦與自
薦或本會薦請參加甄選者,其報名期限均為公告截止日後十五日
內。有關公告內容包括:
1.徵才條件:由本會召集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相關委員商
定遴選條件。
2.事業機構經營概況及欲達成之願景目標。
3.權利義務:擔任事業機構負責人之任期、薪資、未來能得到充分
授權、經營自主權,以及可能受到之限制如經營商業或投資事業
、旋轉門條款、申報財產義務、利益迴避義務等事項。
(三)委員會審查:
1.初審:由本會作業小組依甄選職務所訂之資格條件進行書面審查
,評選較優者十人至十五人,連同未入選人員名冊,彙提本會進
行復審。
2.復審:由本會召集人召開委員會議,就初審入選人選進行審議,
並決定較優人選五人至六人。
3.決審:通知復審入選人面談,必要時請其提出該機構經營策略意
見書並攜帶說明。本會分別面談後開會決定決審入選二人至三人
。如經決審認為無適當人選可資遴薦,亦可從缺,並陳
報本院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核定:本會推薦二人至三人,由本院院長於七日內擇一核定。
(五)就職:出缺之事業機構負責人經本院院長遴定後,依本院民國九
十年七月十日臺九十人政力字第一九0八八六號函規定辦理派任
程序,並於派任後四十五日內就職。
八、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就委員中指定一人
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主管人員列席說明,並
於說明後退席。
九、本會開會時應依出缺職務性質,由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出席。本會須
行決議事項,以達成共識,不付諸表決為原則;但主席於認為適當時
,得以多數決為之。表決正反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本會平時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各類人才資料庫,於事業機構
負責人出缺時,據以擇選合適人才邀請其參加公開甄選,並提供本會
委員審查時參據。必要時得向各界徵求遴薦人才,建立儲備資料。
十一、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之內容及決議,應嚴
守秘密。
十二、本會委員及各機關派兼作業小組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
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在本院人事行政局及有關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
十四、(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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