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機關員額合理配置,有效運用現有人
力,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未完成立法施行前之員額管理,依
本原則辦理;本原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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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以本院及所屬中央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編列人事費用
之職員、聘用及約僱員額為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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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主管機關及各機關因業務推動所需之員額,應在本院核定年度預算
員額總數範圍內統籌調整支應,以維持員額零成長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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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增進用人彈性,於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由主管機關劃分業務區塊,
報經本院核定後實施跨機關員額總量管理,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職掌
業務者,由本院人事行政局協調報本院核定後實施:
(一)職掌業務或管轄事務屬性相同或相近。
(二)管轄事務不同,但轄區相同,且人員得相互調任運用。
(三)業務具有高度協調必要性、聯繫關係,或基於業務共同目的之達
成在業務上分工辦理。
(四)配合政策或組織調整需要,未來本院組織改造後將朝整併規劃。
(五)其他因業務屬性或員額管理需要,跨機關統籌運用人力較具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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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院核定實施員額總量管理,定有期限者,於實施後經過二分之一
期限時,重新檢討;未定期限者,每二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但實施
總量管理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辦理檢討:
(一)原實施之業務區塊因政策變更或法令修正有重大調整。
(二)涉及相關機關進行組織調整,致總量管理範圍變更。
(三)政府整體員額管理政策有重大調整,致個別總量管理措施須配合
調整。
(四)其他因情事變更致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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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新設機關、執行本院核定之重大專案計畫或新增重大業務之人力需
求,各機關經檢討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循程序層報經本院核增預
算員額:
(一)所執行計畫或業務無法以機關內現有人力調整支應。
(二)所執行計畫或業務無法採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委外化等
方式辦理。
(三)所執行計畫或業務無法就其他機關節餘人力檢討調整,或移撥、
借調其他機關現有人力支應。
(四)職員、聘僱員額缺額數未逾職員、聘僱預算員額總數百分之五為
原則,但各該機關職員、聘僱員額總缺額數已逾二十人者,仍不
得請增預算員額。上開缺額數,均不計入一級以上單位主管、機
要缺、留職停薪、列管考試分發及商調中等五類缺額情形。
(五)機關現有人力均已充分進用。
(六)機關無經本院列管出缺不補之職員、聘僱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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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依前點規定循程序函報增員案件時,應同時檢附人力進用計畫
,翔實載明下列事項:
(一)預定人員進用時程。
(二)預定配置之單位及辦理業務。
(三)所需人員須具備之專長、資格及其他特殊條件。
(四)人員遴補進用方式。
(五)人事經費編列情形及可支應額度。
為辦理請增案件之審查,本院人事行政局得會同有關機關會商確認,
或組成本院人力評鑑服務團進行實地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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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經本院核增預算員額,應儘速辦理人員遴補作業;主管機關並
應確實依「中央機關及國營事業機構專案核增預算員額運用情形追蹤
機制」定期追蹤管制;必要時,得由本院人事行政局會同相關機關就
其運用情形進行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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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編列之職員及聘僱預算員額,應分別依其業務需要運用,不得
相互流用。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本院同意
減列職員員額,相對增加聘僱員額:
(一)經本院列入行政法人優先推動個案機關於進用職員有困難,或基
於未來人員安置考量凍結職員進用。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
,須進用聘僱人員以達足額進用。
(三)所任職務需具專門性或特殊性專才,無法自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羅
致人才或調用現職公務人員擔任,且無法經由修編及時進用所需
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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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遇有機關裁撤、業務萎縮、組織或業務整併時,其員額之調整,應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機關裁撤或業務萎縮者,原配置人力應配合減列,或由主管機關
協調將現有人力移撥至其他機關於現有預算員額額度內安置。
(二)數機關之組織或業務整併者,原辦理相關業務人員,應隨同業務
移撥至業務承受機關。
(三)移撥員額之計算,除直接承辦業務人力外,各級主管、督導及輔
助單位人力,應按業務移撥比例移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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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員額應予減列或列為超額出缺不補:
(一)業務調整面:
1.各機關業務因去任務化,或改採地方化、民營化、委外化等
方式辦理,致原業務項目已萎縮者,原辦理業務人力應配合
減列,或列超額出缺不補。
2.原基於未來政策推動籌備人力需要,已經本院核增員額,嗣
因政策未實施者,原核給員額應配合減列,或列超額出缺不
補。
3.原基於特定專案計畫需要,經本院核增之員額,於專案計畫
期程結束者,除至多保留原核增員額百分之十,作為維持該
計畫後續相關作業所需基本人力外,其餘員額應配合減列,
或列超額出缺不補。
4.原據以核定特定員額配置之計算基礎(如:業務轄區、服務
對象、辦理件數、值勤方式、工具配備、班級數、學生人數
、床位數等)改變,致機關合理人力調降者,原業務人力應
配合減列,或列超額出缺不補。
(二)組織編制面:
1.機關現有人力超過該機關暫行編制表所定合理員額者,應配
合減列,或列超額出缺不補。
2.原基於機關籌備需要經本院核增之員額,於籌備完成而新機
關成立者,原籌備階段配置之員額,應悉數移撥新機關。
3.原基於特定任務編組業務需要經本院核增之員額,任務編組
結束者,原本院核增員額應配合減列,或列超額出缺不補。
(三)人力運用面:
1.數機關採合署辦公者,原各自編列無需重複配置之人力,應
配合減列,或列超額出缺不補。
2.機關現有人力借調或支援其他機關,分別逾二年或一年以上
者,應由共同上級機關主動檢討將員額移撥需用單位,如係
跨數主管機關間之借調支援者,必要時,得由本院檢討移撥
。但法令另有規定、因本院政策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
在此限。
3.實施專案精簡所精簡之員額數,應配合減列。
(四)經費編列面:各機關所配置預算員額,實際人事經費項下無法
全數支應者,所超出人事經費之預算員額,於年度預算審查時
檢討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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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機關主動請減員額並經本院核定者,得於減列員額數之百分之二十
範圍內,配合次年度預算員額審查,核給各該主管機關依業務需要
,統籌分配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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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得採下列措施,加速精簡並有效運用超額人力:
(一)退離機制:機關得依「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
則」實施專案精簡,鼓勵員工自願退離。
(二)移撥機制:機關因應業務需要報經本院核增員額或於可運用員
額範圍內人員出缺時,應檢討優先進用其他機關經本院核列超
額人力。
(三)借調機制:機關超額人力如無法移撥至其他需用機關,除有特
殊情形者外,得先以借調或支援方式辦理,俟需用機關員額出
缺時,再逐步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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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附則︰
(一)本院針對特定員額管理事項另有特別管理措施者,仍依各該規
定辦理。
(二)本原則實施後,除第十一點於實施後屆滿一年時檢討修正外,
得視各機關員額管理實施情形,予以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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