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蒐集、編譯各國人事制度資
料,以引進先進國家人事制度作為借鏡,俾供總處辦理相關人事業務
時之參考,特設置編譯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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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審查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依總處蒐集編譯各國人事制度資料實
施計畫所研提之年度工作計畫。
(二)審查總處及所屬機關委託國內大學院校或其他研究單位蒐集、編
譯各國人事制度資料之相關事宜。
(三)審查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自行蒐集、編譯各國人事制度資料之
相關事宜。
(四)其他有關蒐集、編譯各國人事制度資料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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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總處政務副人事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總處主任秘書兼任;委員十一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總處綜合規劃處、組編人力處、培訓考用處、給與福
利處、資訊室及所屬機關各指派簡任人員一人及外事小組指派二人,
報請人事長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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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為蒐集、編譯各國人事制度資料,以及審校委託國內大學院校
或其他研究單位蒐集、編譯各國人事制度資料之相關事宜,得配置工
作人員數人,由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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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並得依案件需要,邀請相關單位
或人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提供諮詢意見。提案單位有
關人員、總處綜合規劃處承辦科科長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列席本小組
會議。相關幕僚作業,由總處綜合規劃處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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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將提案送本小組審查時,應準備奉核定之討論
提案內容及出列席人員名單,並依總處綜合規劃處指定之數量,送該
處列入議程,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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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議進行中有關會議資料宣讀、會議紀錄整理,以及會議決議之簽陳
及分送相關單位及出列席人員等事項,由提案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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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工作人員及幕僚作業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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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總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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