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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組織改造期間之原省級改隸機關及各
    機關(構)所屬地區辦公室(以下簡稱改隸機關及地區辦公室)組織
    調整作業,整體管控改隸機關及地區辦公室職員人力,特訂定本原則
    。
    職員以外之其他人力類型,如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工友(含技工、
    駕駛)及駐衛警等,依其員額通案管制規定辦理。

二、改隸機關及地區辦公室之職員員額出缺,除列超額員額,應予減列者
    外,應依以下原則管理:
  (一)改隸機關:依各級機關(構)人員遴補方式辦理。
  (二)地區辦公室:
        1.依本院組織調整結果,併入中央二級或三級機關(構)部分:
         (1)地區辦公室職員預算員額以九十九年十月一日為基準,不得
            增加。職員出缺後,由各該地區辦公室人員遴補,不得對外
            遴補。但地區辦公室主管職務性質特殊者,得由主管機關(
            即中央二級機關)視業務需要,報請本院同意由主管機關本
            部調任或其他機關(構)調進。
         (2)主管機關得基於整體業務之檢討情形,配合本院組織調整之
            規劃,就地區辦公室人力進行通盤調整,將現職人員移撥至
            各主管機關本部或設有地區辦公室之三級機關(構)本部,
            優先配置於各業務單位運用。如無編制職稱或員額可資納編
            移撥,則以支援方式辦理。
         (3)無法以前開人力調整方式支應地區辦公室、各主管機關本部
            或設有地區辦公室之三級機關(構)本部之業務需求,或地
            區辦公室有身心障礙人員、原住民人員有未足額進用之情形
            者,得報本院同意後,於預算員額之缺額內自行遴補人員。
        2.依本院組織調整結果,未來整併成立新機關(構)者,依各級
          機關(構)遴補方式辦理。
  (三)各改隸機關及地區辦公室如經本院核定員額評鑑結論或其他本院
        就特定員額管制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三、本院所屬各級機關(構)位於臺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
    縣等五縣市(以下簡稱中部地區)者,獲新增員額時,其人員之進用
    ,除有身心障礙人員、原住民人員未足額進用之情形,得經本院同意
    進用者外,應透過公開甄選、辦理徵才說明會等方式,就下列機關(
    構)超額人力優先檢討移撥:
  (一)臺灣省政府。
  (二)各機關(構)所屬地區辦公室。
  (三)經核列超額人力之中部地區改隸機關。
  (四)經核列超額人力之其他中央機關(構)。
    依前項規定辦理後,仍無法遴補合適人員時,得視機關業務需要或主
    管機關依本原則精簡員額之成效,報經本院同意後,自行遴補人員。
    各主管機關應鼓勵並協助所屬位於中部地區之機關(構),於職員出
    缺時,優先遴補其他地區辦公室之現職人員。

四、各該改隸機關及地區辦公室配合本院組織改造完成法制化後,依各級
    機關(構)人員遴補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