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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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推動總處及所屬機關性別平
    等業務暨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性別平等
    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共同任務:
      1.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2.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3.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4.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二)專業任務:
      1.人事政策、法制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之檢視及改進建議。
      2.總處及所屬機關性別平等環境設施之檢視及改進建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總處人事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人事長就專家學者、總處綜合規劃處處長、組編人力
    處處長、培訓考用處處長、給與福利處處長、所屬機關首長、秘書室
    主任、人事室主任及員工代表聘(派)之,其中專家學者四至五位,
    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
    員工代表由總處及所屬機關人員票選之。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總處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處人事室主任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
    總處人事室派兼之。
    本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作
    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小組原則上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總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