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及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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