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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秘書、專門委員、視察、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 設計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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