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後,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相
關規定,按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年撫
卹金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年撫卹金遺族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屬特
種基金機關之上述經費及其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之支(發)給機關
如下:
一、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或主要業務承受機關
    為支(發)給機關。
二、無業務承受機關或無法定出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支
    (發)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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