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不適任現職人員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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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積極處理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
    下簡稱各機關)不適任現職人員,以充分發揮人力功能,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不適任現職人員,區分為左列三類:
  (一)因病不能工作者:久病不癒、精神病患等。
  (二)不勝任現職者:專長不符、學能不足、人地不宜等。
  (三)不守紀律者:誣控濫告、慣滋事端、怠於工作等。

三、各機關之不適任現職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共同處理原則:
        1.各機關應先行針對不適任現職人員之性質,儘可能輔導其轉變
          為適任現職人員。
        2.各機關不適任現職人員,如屬正副主管,依人事權責,得先調
          為非主管職務,再作適當處理。
        3.各機關不適任現職人員,其合於退休資遣規定者,應勸導其退
          休資遣。
        4.各機關處理本案時,如還特殊困難,本機關已盡力處理而仍無
          法解決者,得專案報請上級機關核辦。
        5.各機關首長對本機關不適任人員,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切實負
          責予以處理,並防止其經續產生。
  (二)各別處理方式:
        2.不勝任現職者:
         (1)專長不符:各機關應依其所具專長、性向、調整適當工作或
            運用訓練機構,培養其專長並另行調派工作。
         (2)學能不足:各機關適度調整其工作,或施以專長訓練或輔導
            其進修,以充實其工作知能。
         (3)人地不宜:如為工作環境,或個人之特別因素所造成,各機
            關除設法為其排解外可調整其工作地區,或另調所屬機關服
            務。
            前述專長不符、學能不足之訓練及輔導進修,應由各主管機
            關負責策劃辦理。其經調整工作或訓練、輔導進修後,仍無
            法適任,合於退休者退休,否則應依規定予以資遣。
        3.不守紀律者:
          對不守紀律人員,各機關應透過人事查核部門,查證具體資料
          後,依左列規定處理:
         (1)確屬誣控濫告、慣滋事端,影響機關效率之人員,經原機關
            疏導規勸仍不知悔改,而其情節重大者,得依考績法規定,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2)確屬怠於工作,經原機關勉勵激發,嚴加督導而仍怠忽成性
            ,毫無績效者,得於年終考績時列為丁等,依規定免職。

四、各機關經認定各類不適任現職人員,應檢具其不適任現職之事實說明
    與擬採行之處理方式,密陳主管機關核定後,即依權責處理。

五、各機關處理不適任現職人員,應併同已否做好「工作簡化」,作為審
    核機關要求增加員額之要件。

六、各主管機關對各類不適任現職人員之年度處理成效,應按附表格式,
    於每年七月底前列冊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檢討彙陳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