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人事資料異動更新檢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5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公務人員人事異動資料登錄更新作業,以確保最新人事資料備
    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資料檢查項目「人事行政資訊系統作業範本」中規定填報
    之異動資料,及新進公務人員填報之「個人人事資料調查表」為準。
三、公務人員人事資料異動更新檢查作業流程如後:
(一)每兩個月人事行政局資訊室(以下簡稱資訊室)將「人事資料查對
      表」(如附件,以下簡稱查對表)分送人事行政局各業務單位(以
      下簡稱各業務單位)
(二)各業務單位於收到「人事資料查對表」後三日內,就本單位掌管資
      料可判定其正確性者,取樣十至二十人,並將之填註於查對表中「
      姓名」、「身份證字號」、「目前服務機關」及「查對資料項目及
      其現況」等欄位後,送還資訊室。
(三)資訊室於收到業務單位填註之查對表後三日內,核對列註人員相關
      電腦資料是否相符,並將核對結果填入查對表中之「查對情形」欄
      位中。
(四)資訊室彙整查對表後陳報核閱,每年並統計各人事機構人事資料異
      動更新作業正確比率,作為考核辦理人事資料異動更新作業優劣之
      依據。
    各業務單位取樣資料以檢查作業實施日期之前一個月以上所取得之人
    事資料為取樣範圍。
    各機關人事資料異動更新作業正確比率為各該機關「當年度受檢取樣
    資料與電腦資料核對相符累計次數」與「當年度受檢取樣資料總數」
    之比值。
四、各機關人事資料異動更新作業檢查結果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各機關人事資料年度異動更新作業正確比率作為該機關人事機構年
      度業務績效考核之資料。
(二)通知主管機關之人事機構,作為承辦人員及相關主管年終考績之參
      考。
(三)如錯誤情形較為嚴重時,應查明相關人員之責任,予以議處。
五、除前述各檢查作業外,人事資料庫各相關應用程式應設計及開發資料
    輸入檢核功能,以配合各檢查作業之進行。
六、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得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