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
    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
    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
    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
    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
    班費。

二、各級主管應率先實施休假,並利用集會等各種機會加強宣導正確之休
    假觀念,鼓勵所屬人員實施較長時間之休假從事休閒活動,以調劑身
    心。又為配合擴大內需產業政策,各級主管應率先並鼓勵所屬人員選
    擇國內休假旅遊,以促進國內觀光事業,發展內需產業。

三、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
    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非屬個案性質者,並由主
    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各部、會、行、總處、署、院、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省政府已虛級化及省級機關自一百零八年起不再編列預算,爰修
正第二項,刪除「省政府」、「省諮議會」。

四、各機關休假人員休假期間,其職務應確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
    二條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
    遊產業,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民旅遊卡
    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
    業、交通運輸業或其他各行業別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
    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
    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
            限。但未具休假十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
            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算。
          2.前目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以新臺
            幣八千元為限,其補助方式如下:
           (1)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
              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
           (2)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
              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
              實補助。
          3.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五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
            自行運用額度;逾五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
          4.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
            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
            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依國內休假日數,按日支給休假
          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
          年終一併結算。
    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
    之補助,依前項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
    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公務人員於年度中亡故,未及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尚未請領之
    休假補助費全數發給,不受刷卡消費規定限制。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於一百零八年
    十月五日修正時,放寬國民旅遊卡消費與休假日勾稽之限制,故將第
    一項序文「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修正為「各機關
    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惟公務人員仍應持國民旅遊卡
    至特約商店消費,始得予以應休畢日數之休假補助。至應休畢日數以
    外之休假補助,仍應按國內休假日數予以補助,為期明確,爰修正第
    一項第二款。
二、公務人員因年度中亡故,未及於年度內依規定持國民旅遊卡在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者,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仍應予以補助,爰增訂第三項,
    放寬該等人員當年休假補助費之發給要件,無須刷卡消費,按其所具
    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算,補助總額最高為新臺幣一
    萬六千元。至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於年度中亡故者
    ,給予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亦無須刷卡消費。

六、其他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如下:
    (一)當年一月至十一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一月五
          日前完成請領;十二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二
          月五日前完成請領。
    (二)未依前款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但有不可歸
          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費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核
          實補發。

七、各主管機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況,依本改進措施,另訂補充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