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十三點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應
    依行政院所訂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
    ,編製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但依行政院核定之出國進修、專題研
    究或考察互訪計畫或配合他機關業務需要奉派出國及應國內外機關團
    體邀請出國參訪者,各依其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之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
    ,始得編列預算。

三、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四、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依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切實執行;如有特
    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報總處核定
    ,其所需經費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

五、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因下列業務需要派員出國,應優先檢討調整原
    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並以原編列國外旅費支應;國外旅費預算確
    有不足,必須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時,得在原編列國外旅費
    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由總處核定;超過百分之十部分,須專案報局
    轉行政院核定:
  (一)臨時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並經外交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者。
  (二)因業務需要赴國外談判者。
  (三)國外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者。
  (四)國內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赴國外採購以應急需者。
    前項所稱國外旅費總額,係包括總處及所屬機關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
    。

六、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補助費或委辦費為財源支應因公派員出國所
    需費用者,均應報局從嚴核定。
    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不得接受由其補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
    、個人負擔所屬職員出國所需費用。

七、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執行因公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目
        ,包括訪問機關(構),擬提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
        人選。
  (三)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
  (五)前往國家無安全顧慮。

八、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
    期限辦理,如有正當理由須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應事先報准,並依
    規定請假。
    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奉派出國人員,於出國期間應注意言行舉止,
    不得有損害國家形象及公務員名譽之行為。

九、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因公出國人員,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
    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由
    人事室規劃適當場合公開發表,俾利知識分享。

十、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因公出國案件,由機關首長核定;所屬機
    關首長因公出國案件,報請人事長核定。

十一、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參加重要國際會議、文化學術
      活動、從事結盟訪問等,得視實際需要事先函知外交主管機關協助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