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學習機構申請認證審查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為公平客觀辦理民間學習機構申請認證審核作業,簡化審定流程,特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
    」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民間學習機構係指以增進人民專業或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提升
    人力素質,對外公開招生、授課之團體。

三、申請認證之民間學習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為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立案之經常性組織,不得為任務臨時編組。

四、申請機構之名稱應符學習之精神,不得使用易令人混淆之名稱(如:
    俱樂部、聯誼社、互助會、同好會......等名稱)。

五、申請機構所開設之學習課程或活動,不得違反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
    善良風俗。

六、申請機構之專職人員須為三人以上或專、兼職人員合計為十人以上。

七、申請機構處所應取得准予使用二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租約、借用
    同意書等)。上課處所固定使用之班舍或建築物,應符合建築安全、
    防火避難及消防等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八、申請機構之資本額:
  (一)營利事業機構,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依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收入總額」一欄之「帳
          載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之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2.依其「年度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之「收入」一
          欄之「帳載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非營利事業機構(公益機構),不受本項資本額之限制。

九、申請機構最近一年及預定年度辦理之訓練課程時數,總計須達:
  (一)營利事業機構:五00小時╱年。
  (二)非營利事業機構(公益機構):二00小時╱年。

十、申請機構辦理學習課程(活動)如具有特殊效益,符合公務人員終身
  學習目的,經本局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專案同意者,得為本局審定認證
  之學習機構,不受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