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職員進修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辦理依據: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規定。

二、進修目標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
    我成長,提供總處職員再學習與再教育之機會,以增進學識及專業新
    知,提升處理業務之能力。

三、進修方式:
    總處職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並得以公餘、部
    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

四、進修內容:
    (一)第一順位:修習與總處業務有關之企業管理、人力資源管理、
          法律、政治、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事務、政府制度、人
          事行政、勞工行政、心理學、新聞傳播、社會學、社會工作、
          資訊、會計等相關課程或專題研究。
    (二)第二順位:修習有助總處業務推展之中文、外文、歷史、哲學
          、外交及國際關係或經總處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認定與業務有
          關之課程或專題研究。

五、進修處所:
    國內外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

六、進修人數:
    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全時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以不逾總處編制
    內預算員額百分之十為限。各處室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人數以
    不逾該處室總員額百分之十為原則。依比例計算不足一人者,以一人
    計。

七、優先核准條件:
    (一)選送或自行申請以全時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超過前點進修
          人數時,其順序以第肆點進修內容順位排序,順位相同者,以
          職務高者為優先,職務相同者,以服務年資資深者為優先。
    (二)調任人員如符合前點進修人數規定,經總處進修甄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於簽奉核可後,得予以公假登記。

八、總處職員選送或自行申請各類進修事項,除公餘進修且未申請補助者
    外,應經總處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簽奉核定。
    總處進修甄審委員會應審酌業務推動需求及人力運用情形,於第 6點
    所定人數比例內,審酌是否同意進修。
    自行申請全時進修者,宜於報考前先簽奉單位主管同意。總處進修甄
    審委員會應參考下列事項進行審議:
    (一)申請人服務總處之年資是否已達二年。
    (二)申請人服務總處期間之考績。
    (三)申請人之研究計畫或相關資料。
    (四)申請人之發展潛能。
    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經核准後,於期間屆滿前再申請延長進修者,宜於
    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先簽奉單位主管同意。總處進修甄審委員會應參考
    下列事項進行審議:
    (一)申請人進修期間之成績。
    (二)申請人已修畢之學分是否已達總學分之半數。

九、申請補助及名額決定:
    選送及自行申請公餘進修人員,於每學期開學或註冊一個月內,由當
    事人提出或人事室調查申請人數,經彙整後提總處進修甄審委員會審
    議決定名額。

十、補助數額:
    (一)公餘進修授予學位者:
          1.公餘進修學士學位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並以四年為限。
          2.公餘進修碩士學位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並以二年為限。
          3.公餘進修博士學位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並以四年為限。
    (二)公餘進修非授予學位者,最高補助學雜費二分之一,且不逾授
          予相當等級學位最高補助經費之二分之一,補助年限並比照授
          予相當等級學位年限。
    (三)補助數額視預算多寡及申請人數依比例分配之。但赴大陸地區
          進修者及進修期間休學或進修項目與已取得之學歷性質與程度
          重複者,不予補助。
    (四)進修同一學位,其他機關補助有案者,應併入上開補助年限計
          算。

十一、補助請領程序:
      經核定公餘進修,其進修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
      當之等級者,於收到進修處所成績通知單後二個月內,檢附該通知
      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
      月內,檢附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未能於期限內
      提出申請,除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者外,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