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短期密集專業英語進修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推動公務人員學習英語,提升其專業
    英語能力,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十三
    條第一項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目標為培養於國際談判、國際會議等場合,能獨力處理國際
    事務,直接與國外代表交涉及溝通之中高階英語專業人才,期透過密
    集、短期、全時之英語進修,精進國際事務專業人才之英語能力,以
    維護國家於國際事務中之權益,並提升國際競爭力。

三、進修學員應符合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或准
        予登記為薦任(派)第八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之業務單位人員。
        但不包括外交部及其所屬機關人員、各機關之機要人員及曾任或
        現任之駐外人員。
  (二)辦理與本院重大政策業務直接相關或直接辦理國際交涉事務者。
  (三)具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程度,並通過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
        下簡稱人事總處)辦理之英語能力測試者。
  (四)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且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研究、實習及
        未曾參加本計畫者。

四、每年受訓名額由人事總處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業務需要事先公告之
    ,並委託專業英語訓練之機構或學校辦理。

五、薦審之程序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二級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擇優推薦一人至三人
        ,並於規定期限內備齊相關文件函送人事總處。
  (二)由人事總處依推薦名單,審查被推薦人員之年齡、機關推薦順序
        及人事總處辦理之英語測試成績等資格條件,並擬具審查意見。
  (三)人事總處擬具審查意見後,送本院核定或經本院授權由人事總處
        核定正備取人員,並由人事總處函知各推薦機關。
  (四)正取人員因公務或特殊原因放棄參訓,主管機關至遲應於開訓前
        一週函知人事總處,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五)前款放棄進修人員次一年度不得再被推薦參加本計畫。

六、進修期間及地點如下:
  (一)國內進修方式分為全時進修或公餘進修辦理,期間為六個月以內
        。
  (二)國外進修得視經費額度,選送國內進修成績優良學員赴英語系國
        家進行。

七、課程設計須兼顧聽、說、讀、寫四種方式,分為共同專業課程及個別
    專業課程;其內容如下:
  (一)共同專業課程:包括國際會議簡報、公務文書(包括條約、協定
        及契約等文書之撰擬)、報告撰寫、國際談判技巧、政策行銷、
        社交禮儀與跨文化、聽力訓練、電話溝通、時事閱讀與討論等。
  (二)個別專業課程:包括經濟貿易、財政金融、醫療照護、生物科技
        、精緻農業、觀光旅遊、文化創意、綠色能源、法律人權、工程
        建設、尊嚴勞動及人事行政管理等。
    人事總處得視各機關需求,適時調整前項課程內容。

八、教學方法如下:
  (一)採小班教學為主,全程以英語授課,並得依學員服務機關屬性及
        業務需求進行分組。
  (二)課程得採用課程講授、個案教學、情境模擬、小組討論及實際演
        練等多元教學方法及安排與相關機關代表進行座談,以瞭解國際
        實務。

九、師資遴聘以延聘具專業英語教學背景之多元國籍師資或相關機關學校
    之學者專家擔任,並得協調其他機關(構)之外籍人士到班演講或進
    行交流互動。

十、考評方式如下:
  (一)學員進修成績應予考評,並得由輔導員、講座及參訓學員,依學
        員參與進修情形之表現,進行多面向評量及辦理學員自評。
  (二)期末總評以個人或團體發表之方式進行期末評量。
  (三)學員之進修情形,包括課堂表現、出勤紀錄及成績等,應送其服
        務機關作為年度考核成績之重要參據。

十一、進修終止程序及結業標準如下:
    (一)學員於進修期間應確實參與各項課程及活動,並遵守進修規定
          ,因故須提前終止進修,應先敘明理由報請服務機關轉主管機
          關陳報本院核定。
    (二)請假時數超過總時數十分之一、單科請假時數超過三分之一者
          ,或未依規定程序陳報,自行終止進修者,不得結業。
    (三)經依第十點考評總成績達七十分、請假時數未超過前款規定且
          進修後之英語能力測試(含口說)達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
          上者,發給結業證書。
    (四)前款英語能力測試未達標準者,須自費參加補測,並於六個月
          內提出英語能力測驗成績證明。

十二、進修後義務如下:
    (一)有關學員進修後服務義務及未履行義務之懲處及賠償,依訓練
          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員返國後應繳交相關報告(含政策建議事項)、參加人事總
          處舉辦之成果發表會與回流課程,並由主管機關安排心得分享
          及擔任服務機關內之英語相關教學之種籽教師。

十三、進修後人才運用追蹤方式如下:
    (一)學員及主管機關於進修返國次月起第六個月填列工作績效調查
          表函送人事總處。
    (二)由人事總處彙整進修人員政策建議事項,函請相關主管機關參
          考並追蹤執行情形。
    (三)服務機關應指派辦理與英語或國際事務相關之業務,如遇機關
          內職務調整,新職務亦應與英語或國際事務相關,並於機關內
          公告,由人事總處定期追蹤。
    (四)進修學員由人事總處納入行政院人才資料庫,以落實訓用配合
          。

十四、經費:由人事總處或各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