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各機關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八條規
定辦理員額評鑑相關作業流程標準化,確保員額評鑑作業品質,以利
評鑑結果確能提供機關(構)(以下簡稱機關)作為員額調整時之參
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鑑機關:指辦理評鑑之各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直屬一級機
關之三級獨立機關(以下簡稱三級評鑑機關)。
(二)受評機關:指接受評鑑之各機關。
(三)評鑑小組:指由評鑑機關、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等組成,
實際執行評鑑作業之任務編組。
(四)工作小組:指由評鑑機關設置,負責評鑑相關幕僚工作之任務
編組。
〔立法理由〕 考量直屬一級機關之三級獨立機關如有所屬機關(例如,核能安全委員會
為三級獨立機關,其下設輻射偵測中心),應由該三級機關為評鑑機關,
辦理所屬機關之員額評鑑,爰修正第一款。
|
三、為於法定期程內完成員額評鑑作業,評鑑機關應依評鑑時與其有隸屬
關係之機關(含行政院組織調整過渡期間經行政院公告之事務管轄及
組織隸屬關係)盤點受評機關數。必要時,一級評鑑機關得將三、四
級機關列為受評機關。
〔立法理由〕 為利一級評鑑機關深入瞭解所屬各級機關人力運用情形,以作為員額調整
之依據,必要時應得將三、四級機關列為受評機關,爰增訂後段規定。
|
四、評鑑作業之實施對象以個別機關為原則。但所屬機關職掌業務相同或
性質相近、業務涉及跨機關共同作業,或已實施業務區塊員額總量管
理之數機關,可合併視為同一受評機關。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
五、員額評鑑作業,應就受評機關所提受評書面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受評
機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業務辦理情形或受評書面報告須予釐清
及瞭解時,應辦理實地訪視: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或重大政策,受評機關之組織設置、業務
職掌及人員調移情形較為複雜者。
(二)最近五年內曾經行政院專案核增預算員額,且核增預算員額之
增員率達預算員額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其人力配置與運用情形
有深入瞭解之必要者。
(三)受評機關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缺
額總數(不含一級主管以上職缺、機要職缺、依法規保留職缺
、考試分發列管職缺、遴補中及借調至他機關職缺等六類職缺
),逾其預算員額總數百分之五,員額未有效運用者。
(四)列管出缺不補之職員、警察、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
其人力精簡及運用情形有深入瞭解之必要者。
(五)配合業務推動需要,於員額總量範圍內有調整各類人員員額數
之需求者。
(六)數個所屬機關間因業務或人力屬性具共通性等因素,實施跨機
關員額總量管理者。
(七)數個所屬機關間因業務移撥人力有爭議未解決者。
(八)因業務萎縮、工作簡化或流程改善(含電子化)可大幅減少人
力者。
(九)配合辦理行政院新增重大政策,未來三年內預估將有增員需求
者。
(十)其他因機關職掌業務、單位組設或人力運用情形特殊考量,而
有辦理實地訪視之必要者。
〔立法理由〕 為利評鑑機關運用實地訪視,深入瞭解受評機關業務分工、作業流程與人
力運用情形等,爰修正序文,刪除受評機關是否辦理實地訪視,須經由評
鑑小組審議確認之規定,並酌修文字。
|
六、評鑑機關對於員額評鑑期程之規劃,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員額評鑑,以每兩年為一評鑑周期。
(二)二、三級評鑑機關應於一級評鑑機關完成書面審查前,完成對
所屬機關之評鑑,並於規劃所屬機關評鑑期程時,預留一級評
鑑機關適當之作業時間;其所屬機關已由一級評鑑機關辦理評
鑑者,無須重複辦理。
評鑑機關確認評鑑期程後,應即通知受評機關預為準備。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將直屬一級機關之三級獨立機關列為評鑑機關,
又為提供二、三級評鑑機關辦理所屬機關評鑑作業之彈性,修正第一
項第二款前段。
二、配合修正規定第三點增訂一級評鑑機關於必要時得將三、四級機關列
為受評機關之規定,為簡化二、三級評鑑機關作業,爰於第一項第二
款後段增列,二、三級機關之所屬機關已由一級評鑑機關辦理評鑑者
,毋須重複辦理該所屬機關之評鑑。
三、第二項未修正。
|
七、執行評鑑作業前之準備階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機關得成立工作小組,負責蒐集分析評鑑資訊、擬定評鑑
計畫及安排評鑑行程等各項幕僚作業,並擔任評鑑小組與受評
機關間之聯繫窗口。
(二)評鑑機關得要求受評機關提供員額評鑑相關資訊,作為評鑑機
關工作小組擬定評鑑計畫、評鑑小組研提評鑑意見,及評鑑機
關作成評鑑結論之參考;受評機關提供之員額評鑑資訊,以最
近三年為原則。
(三)評鑑機關應確實預估評鑑所需經費,並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員額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及經費報支等相關
規定,辦理經費預借及支出事宜。
(四)評鑑小組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1.評鑑機關應指派高級職員擔任評鑑小組召集人。
2.評鑑小組之成員,學者專家人數以不少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學者專家之名單,不得由受評機關提供。
3.評鑑小組成員應與受評機關無利益衝突情事,如於評鑑前發
現者,應即變更;評鑑中發現者,應請其迴避,所為評鑑不
列入紀錄。
(五)工作小組擬定員額評鑑計畫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按受評機關業務特性、業務與員額配置相互關係及員額管理
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該次員額評鑑項目。受評機
關前次評鑑結論建議事項尚未執行完畢之管考項目,亦應納
入評鑑項目。
2.一級評鑑機關除因特殊重大因素外,原則應於評鑑前一年度
,將評鑑計畫函送受評機關,並於受評機關提報受評書面報
告後,併同評鑑計畫函送評鑑小組成員;二、三級評鑑機關
應於一級評鑑機關完成書面審查前,完成對所屬機關之評鑑
作業,評鑑計畫原則應於評鑑六十日前函送所屬受評機關,
並於所屬受評機關提報受評書面報告後,併同評鑑計畫函送
評鑑小組成員。
3.評鑑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評鑑目的。
(2)評鑑重點。
(3)評鑑成員(包括召集人)。
(4)評鑑期程。
(5)評鑑方式。
(6)評鑑程序(例:評鑑小組會議等)。
(7)其他相關事項。
4.有第四點但書所定之情形,得統一擬定評鑑計畫。
(六)受評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研提書面資料:
1.受評機關應依該次評鑑期程所定期限,先辦理自評並提出受
評書面報告,送評鑑機關分送評鑑小組先行審閱。報告內容
應包含評鑑計畫所載之評鑑重點項目及員額配置之整體性意
見。
2.受評機關經評鑑計畫列為實地訪視對象時,評鑑機關得依實
地訪視重點,請受評機關研提書面說明,無須提供受評書面
報告。
(七)受評機關為未完成行政院組織改造者,為利瞭解組織調整前後
之組織設置、業務職掌、預算編列及員額配置差異,受評機關
應於新機關組織法施行前,預為綜整原機關之評鑑相關資訊,
提供評鑑機關參考。
(八)受評機關應指定專責聯絡窗口,以利評鑑之進行。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將直屬一級機關之三級獨立機關列為評鑑機關,
及修正規定第三點,一級評鑑機關得將三、四級機關列為受評機關,
爰修正第五款第二目。
二、為使受評機關所提資料聚焦實地訪視議題,及簡化受評機關行政作業
,現行第六款規定移列為第六款第一目,並增訂第二目,規定受評機
關經評鑑計畫列為實地訪視對象時,評鑑機關得依實地訪視重點,請
受評機關研提書面說明,無須提供受評書面報告。
|
八、書面審查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機關應確定受評機關研提書面資料之完整性,包含受評書
面報告是否已完成自評,並就評鑑計畫所載評鑑項目逐一提出
說明。如有缺漏,應請受評機關補正後,送評鑑機關分送各評
鑑小組成員。
(二)評鑑小組成員對受評書面資料如有疑義,得逕向受評機關提出
詢問。受評機關就評鑑小組成員之提問事項應即時說明,無法
即時說明者應於提問後七日內提出書面說明,並通知評鑑機關
。
(三)受評機關應責由單一窗口聯絡人就評鑑小組成員之提問事項儘
速回應。必要時,得轉請各該評鑑重點業務單位予以回應,惟
應隨時追蹤後續處理情形。
(四)評鑑小組成員應填寫員額評鑑意見表,並於評鑑機關所定期限
內送評鑑機關。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規定第七點第六款,受評機關研提資料可能為受評書面報告
或實地訪視相關說明,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二、為簡化評鑑機關作業,刪除第五款規定。
|
九、評鑑機關於完成前點所列書面審查作業後,得邀集評鑑小組成員召開
評鑑小組會議,辦理下列事項:
(一)說明受評機關業務屬性及評鑑目的、重點、成員、期程、作業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評估是否對受評機關進行實地訪視;須辦理實地訪視時,應確
認訪視之時程、訪視重點業務項目、訪談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
。
〔立法理由〕 評鑑小組會議召開與否,除受評機關須辦理實地訪視時,應使評鑑小組成
員事前知悉實地訪視相關事項外,其餘應得授權評鑑機關依實際需求決定
,爰修正序文及第二款規定。
|
十、實地訪視作業,得視評鑑實際需求以半日、一日或數日方式執行,並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前應辦理事項:
1.擬定實地訪視計畫,包含訪視日期、時間、成員、訪視重點
及相關進行方式事宜,並函送受評機關。
2.規劃實地訪視進行方式,須辦理個別訪談者,訪談對象選擇
時應注意各類人員之衡平。為辦理訪談對象之選定,評鑑機
關應請受評機關提供機關員工名冊。
3.確認訪視行程相關資料。
4.檢視受評機關其他業務資料。
5.與受評機關及評鑑小組成員確認訪視當日之聯繫事宜。
(二)進行個別訪談時應辦理事項:
1.受評機關應依評鑑小組提供之訪談名單,安排隔離場所,並
協助轉知受訪人員準備。
2.個別訪談時間,得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因應。必要時,可採
取團體訪談。
3.評鑑小組成員應參考員額評鑑計畫之評鑑重點或評鑑機關擬
具之分析意見,對受訪人員提出詢問或資料查閱。
4.受評機關人員於受訪人員接受訪談時,應行迴避,並不得有
其他影響訪談之行為。
5.評鑑小組成員應填寫訪談紀錄表,並於訪視結束後七日內送
評鑑機關。
6.受評機關應視需要,協助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三)受評機關應避免臨時安排與該次評鑑目的無關或非必要之參訪
行程。
〔立法理由〕 評鑑機關辦理實地訪視,應視訪視重點及實際需求,妥適規劃進行方式,
無須均以個別訪談進行,爰修正第一款第二目規定。
|
十一、評鑑機關應依受評機關評鑑資料與業務運作情形、實地訪視結果及
評鑑小組成員所提建議,撰擬員額評鑑結論初稿,並注意下列事項
:
(一)評鑑結論初稿內容應具體明確,且須與各評鑑重點項目相對
應,並與機關整體策略、未來業務發展狀況及員額合理配置
密切配合。
(二)評鑑結論初稿內容,應避免機關藩籬及本位主義,或僅於現
有組織業務及人力基礎上進行思考,並依施政優先順序及財
政、預算支用情形,就受評機關各內部單位間,及與其他機
關間之業務及員額連動關係確實通盤檢討重整。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規定第九點,評鑑機關得視實際需求決定是否召開評鑑小組會議
,爰修正序文規定。
|
十二、評鑑結論初稿完成後,應邀集評鑑小組成員、受評機關及評鑑結論
初稿內容所涉及之其他機關進行會商,受評機關於陳述意見並與評
鑑小組意見交換後,應即離席。會商前,評鑑小組成員得視需要,
進行意見交換。
前項會商過程與會商前之意見交換,應全程錄音與作重點紀錄,並
依員額評鑑重點取得共識。
前二項會商程序,評鑑機關得視評鑑結論初稿內容繁簡程度,以書
面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
十三、評鑑機關應於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依會商結果修正並核定員額評
鑑結論,併同員額評鑑結論建議事項執行情形管考建議表,函送受
評機關據以列管執行。
前項核定之評鑑結論有調整之必要,且涉及實質組設、員額、業務
或政策方向修正情形者,得經受評機關陳述意見,並會商評鑑小組
確認。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
十四、評鑑機關應將評鑑結論分別納入員額評鑑結論分析情形統計表之裁
減員額、移撥調整員額、簡併組織、調整業務功能、改進流程、四
化(含去任務化、地方化、行政法人化及委外化)、運用志工、處
理不適任人員及其他等項目,條述說明。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
十五、二、三級評鑑機關應就所作評鑑結論,以員額總量管理之精神,本
主管機關權責就所屬機關間之員額配置及運用合理性研提整體性意
見,並將評鑑結論、研提之整體性意見,併同受評機關之評鑑計畫
、受評書面報告及員額評鑑結論分析情形統計表等相關資料送請一
級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將直屬一級機關之三級獨立機關列為評鑑機關,爰酌
修文字。
|
十六、評鑑結論建議事項之後續追蹤管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機關應視各評鑑結論建議事項是否涉及其他機關權責,
自行審查或會請相關權責機關表示意見,決定同意解除列管
、自行列管或繼續追蹤列管。
(二)其他有關事項,依員額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
十七、評鑑機關得視受評機關填報之執行情形,邀集原評鑑小組成員進行
追蹤評鑑。但無法邀集時,得請其他類似專長之學者專家或人員參
與。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
十八、一級機關備查二、三級評鑑機關評鑑結論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一級機關應檢視二、三級評鑑機關報送之評鑑結論及受評書
面報告是否包含評鑑計畫所載之評鑑重點項目、評鑑結論是
否具體明確,以及是否依第十五點研提整體性意見。
(二)一級機關應視評鑑結論是否涉及其他機關權責,分別以自行
審查或會請相關權責機關表示意見方式辦理後,函復該二、
三級評鑑機關是否同意備查,並請其依相關機關意見檢討改
進。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將直屬一級機關之三級獨立機關列為評鑑機關,修正
序文及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
十九、國營事業機構及地方行政機關得準用本注意事項辦理定期員額評鑑
。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