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人事資料統計服務申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活化人事資料應用,提供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各級人事機構(以下簡稱各級人事機構)人事
    資料統計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要點訂定目的。

二、本總處提供之人事資料統計服務,以各級人事機構報送至本總處之公
    務人員履歷表內容為主,提供相關統計數值或明細資料。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要點人事資料統計服務範圍。

三、各級人事機構提出之統計服務申請,如涉及個人資料,應基於人事管
    理之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立法理由〕
明定各級人事機構應於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
圍內提出統計服務申請,以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

四、各級人事機構於提出統計服務申請前,應確定以下列方式均無法產製
    需求資料,再提出申請:
  (一)本總處全球資訊網或其他機關公布之人事統計資訊。
  (二)「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WebHR系統)
        已提供之「各子系統統計報表」、「統計子系統批次作業」、「
        一般及彈性選員」及「圖像化查詢工具」等功能。
〔立法理由〕
明定各級人事機構於提出統計服務申請前,應先利用各機關已公布之統計
資訊或 WebHR統計相關功能,無法產製者,再提出申請。

五、統計服務申請流程如下:
  (一)各級人事機構應敘明申請人聯絡資訊、申請理由、需求描述及說
        明等事項提出申請,並宜檢附需求資料格式範例,經主管機關人
        事機構核准後,送本總處審核。
  (二)申請之提出應使用WebHR系統進行操作。但於WebHR系統相關功能
        建置尚未完成前,得填寫書面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相
        關附件,免備文以電子郵件提出申請。
  (三)申請時勿指定完成期限,本總處收受申請後,將依申請順序、難
        易度、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已申請總量及人事人員數等,綜合考
        量排定順序進行處理。審核通過後,產製資料如涉及個人資料者
        ,將以加密檔案方式回復。
〔立法理由〕
明定統計服務申請流程,申請之提出應使用WebHR系統進行操作。但於Web
HR系統相關功能建置尚未完成前,得填寫書面申請單,免備文以電子郵件
提出申請。

六、各級人事機構申請取得之人事資料,如涉及個人資料者,應注意遵守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並依法善盡保管責任。如無保存必要,
    應於使用完畢後銷毀。
〔立法理由〕
明定各級人事機構對於涉及個人資料者,應善盡保管責任。

七、各級人事機構就人事資料欄位之定義或其他事項如有疑義,應先向本
    總處確認,俟無疑義後再予運用。
〔立法理由〕
明定各級人事機構應於確認本總處提供之資料無疑義後,再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