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99年 6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62850號函修正「各機
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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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給要件: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各組室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
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另其加班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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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給標準:
(一)職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另加職務加給)之總數,除以
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職員加班以小時為單位,不滿 1小時之零數不計,個人薪俸加給
如有異動,自實際生效之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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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班指派:各單位所屬人員之加班由各組室主管於事先覈實指派,並
請依下列時限上網登錄申請:
(一)平日晚上加班於當日下午下班前。
(二)星期六、日加班,於星期五下班前。
(三)國定假日於放假前一日下班前。
(四)情形特殊或臨時緊急公事須指派人員趕辦者,應於加班後次一上
班日上網登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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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班時數及時間限制:
(一)每人每日(含星期例假日)加班以不超過 4小時為限,每月加班
時數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如因業務需要經主管覈實指派超過上
開時數限制之加班,不得支領加班費,惟得予以補休假。
(二)因工作性質特殊,或為因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人員需較長時
間在規定上班時間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
超過70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70小
時。申請專案加班須將工作人員及工作期限簽核,惟超過70小時
之專案加班須報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准。
(三)未請領加班費之加班時數,及每月加班時數超過20小時部分,得
以小時為單位在加班後6個月內補休假。
(四)上午上班前及平日中午休息時間,不計加班。但確因業務特性或
趕辦專案工作需要,經事先簽准覈實指派加班者,得不受限制。
(五)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不支給加班費,但得
依加班事實於加班後6個月內補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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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班查核:各單位加班人員自行上網申請加班,必要時人事室得派員
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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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班費請領:加班費1個月請領1次,由人事室造具加班費請領清冊送
各單位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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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則:
(一)假日奉派出差實際執行職務、參加活動、參與各項訓練及研習活
動等,得於差畢或活動結束之次日起 1個月內擇期補休假,不支
給加班費。
(二)因公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
(三)駕駛、技工、工友之加班另行規定。
(四)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90年度加班費實
支數額之8成,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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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於報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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