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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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員(含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下同)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為推
動業務需要,各組室得指派職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
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
得超過六十小時。
職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
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
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
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
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兩百四十小時控管之。
職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依前二項規定每日辦公時數超過十四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六十小時者,除第二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
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報經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同意或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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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班費之支給,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各組室主管視業務需要事
先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
可資證明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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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主管人員及簡任非主管人員
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
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之總數,除以二四0;聘僱人員按
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
(二)職員加班以小時為單位,不滿一小時之零數不計,個人薪俸加
給如有異動,自實際生效之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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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組室所屬人員之加班,應由各組室主管於事先覈實指派,並依下列
時限上網登錄申請:
(一)平日晚上加班於當日下午下班前。
(二)星期六、日加班,於星期五下班前。
(三)國定假日於放假前一日下班前。
因情形特殊或臨時緊急公事須指派人員趕辦者,得於該事件或專案完
成後之七日內補行上網登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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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員請領加班費,應依下列規定覈實報支:
(一)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班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放假日及
例假日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
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人員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
間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並須將工作人員及工作期限
簽報一層長官核准,每人每月支給加班費(含一般加班及專案
加班)以不超過六十小時為限。
(三)如因業務需要經各組室主管覈實指派超過上開時數限制之加班
,不得支領加班費,惟得予以補休假。
(四)上午上班前及平日中午休息時間,不支給加班費。但確因業務
特性或專案工作需要,經簽准覈實指派加班者,得不受限制。
(五)奉派出差執行職務,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含假日)延長工作
者,得簽報一層長官核准後申請加班,加班時間以經主管覈實
指派實際執行職務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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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組室人員加班,應自行上網登錄申請,人事室得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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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員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選擇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
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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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加班,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不
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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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於報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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