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限制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
私立學校公教人員借調及兼職,以期專任專責,健全人事制度起見,特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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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擬訂或修訂組織法規時,應依據加強職位功能及健全組織功能規
定,切實檢討除審議、協調與研究機構或業務上之聯繫確有必要者外,
不得設置借調或兼任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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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務人員均應一人一職,除依法令規定或業務上特別需要,經本院
核准者外,不得向其他機關借調人員或兼任其他機關之職務。公務人員
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
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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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副教授、講師得借調或兼任公職,但必須業務上確有需要,並以
教育行政機關或文化學術機構或與其專長有關之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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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教人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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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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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公教人員以支領一個兼職之車馬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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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現有兼職之公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切實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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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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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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