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條件」第一目規定:「確係必具專門學識,或確屬高科技,或
屬稀少性之工作,且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所稱「高科技」工
作,係指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列為「國家型研究計畫」之工作,
或「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第一篇第三章第四節二、(一)所列六
項產業發展重點技術領域之相關工作或經行政院列管之科技發展計畫
工作;所稱「稀少性」工作,係指「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
性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項稀少性科別之工作,或偏遠地
區難以羅致人員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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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條件」第二目規定:「負有國家安全任務,非由其繼續任職即
無法達成國家所賦予之使命者。」,所稱「國家安全任務」,係指實
際從事關於國防、外交、情報、治安、兩岸關係之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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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條件」第三目規定:「負責主持或負責規劃特殊性工程或特殊
重要業務研究發展計畫,且屬專案並具有連續性質必須由其繼續負責
主持或負責規劃始能順利完成任務者。」,所稱「特殊性工程」,係
指經行政院列管或工程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之公共工程計畫,
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確屬特殊性工程者;所稱「特殊重要
業務研究發展計畫」,係指經行政院列管之特殊重要研究發展計畫,
其特殊重要性,並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或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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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條件」第四目規定:「其他確屬業務特殊需要且有具體事實,
經主管院院長核定者。」以從嚴審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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