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行政院本(95)年 7月27日至28日召開之「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
全體會議總結報告 -- 議題五「提升政府效能」之共同意見貳、「健
全中央與地方政府功能角色」五、(五)結論:「加強公務人員中央
與地方輪調機制」。
|
二、推動目的
加強公務人員中央與地方輪調機制,活絡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之地方機
關歷練,吸引地方機關優秀人才參與國家決策,使本院擬訂各項施政
時,適切回應地方需求,以強化行政執行力,落實政策目標,並在尊
重地方首長人事權限下,鼓勵本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至地方機關服
務,以提升政府整體效能。
|
三、範圍及對象
(一)適用範圍
1.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以下簡稱「各主
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2.不適用機關(構)學校:(如附表 1、2 )
(1)依憲法或其他組織法規規定,其業務職掌屬中央權限,或地
方政府未具有相關業務或工作內容,並報經本院人事行政局
專案同意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及本院核定限制
遴補範圍之中部地區精省改隸機關及地區辦公室(單位)。
(2)各主管機關所屬事業機構。
(3)本院衛生署及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院所
。
(二)適用對象: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辦理陞遷之公務人
員。(不適用對象,如附表 2)
|
四、實施方式
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外補職缺總人數,每 5人,至少應有
1 人由地方機關甄補。並以中階以上(最高職務列等在薦任第 8職等
以上)職務為優先。
|
五、推動原則
(一)各主管機關應本尊重所屬機關學校首長人事權,並避免影響機關
內部同仁士氣之前提下,落實本措施推動目標。
(二)各主管機關核心業務或制定之政策,與地方機關有業務監督關係
或須交付執行,或在地方設有分支機構者,其職務出缺除經核定
員額凍結或列出缺不補者外,得優先考量由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調
任。
(三)地方機關得視其業務需要,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遴
補職能相當之本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
六、辦理時程
本措施自96年 1月1日起實施,並於實施滿1年後,由本院人事行政局
視執行情形檢討修正調任比例規定。
|
七、管制考核及獎勵
(一)各主管機關應每半年檢討實施情形,並將上開統計資料彙送本院
人事行政局。
(二)各主管機關執行績效優異者,由權責機關予以適當獎勵。
|
八、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