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遴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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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定出國專題研究(以下簡稱專題研究)項目、研究期間、前
往國家、研究人員及其他與專題研究有關事項,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以下簡稱人事總處)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本院以外機關推薦之人選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進行審定,送
人事總處併予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保有審查小組行政作業之彈性,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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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送專題研究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有超過三個月之必要者,應由主
管機關報經人事總處同意,始得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並以
核定之專題研究期間為準。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及簡化行政流程,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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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學校得選送專題研究之公務人員,除應符合進修法第九條規
定外,其所任職務應為薦任(派)第六職等以上,經銓敘審定為合格
實授或准予登記,其中現任薦任(派)第八職等或簡任(派)第十一
職等人員得為優先選送對象,並應納為機關(學校)關鍵性職務儲備
人才。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考量「薦任第九職等」之科組室主管層級及「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司
處長層級係機關推動政策之重要性職務,為培訓及儲備關鍵性職務人
才,本計畫培訓人員界定以「薦任第八職等」及「簡任第十一職等」
二類人員為主,得優先選送出國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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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學校選送專題研究之公務人員,除前點所列選送資格外,並
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且曾任或現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
以上。
(二)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曾有生育事實,提出證明者,每生
育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得延長二年,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歲。
(三)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五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專題
研究。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移列至第五點,爰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三、為避免歧視身心障礙人士及配合實務需要,現行規定第四款刪除「身
心健康」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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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務人員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
分者,不得薦送。
公務人員最近三年曾違反廉政事件及曾受監察院調查、彈劾或糾舉等
情事,均不予錄取;錄取後始發生或發現上開情形者,撤銷其資格。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為擴大培訓人員範圍,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一項。
三、為確實審核推薦人員資格條件,參照相關訓練進修實施計畫,增列不
得薦送及不予錄取之事由,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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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採公開甄試,每年選送名額由人事總處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
業務需要,提報審查小組決定。但有特別需要時,得調整之。
前項名額,本院以外機關,得列十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選送名額係視預算編列情形及業務需要決定,爰刪除現行第一項
規定前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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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提報及推薦作業、甄審程序如下:
(一)提報作業:由各主管機關依重要業務發展需要,或當前政府重大
政策,將年度推薦人員表(格式如附件一)及其提報之專題研究
計畫(格式如附件二),函送人事總處。
(二)推薦作業:各主管機關上一年度之研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主管機關不得推薦參加當年度本計畫專題研究:
1.依第七點規定撤銷資格。
2.無法出國,未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報經同意。
(三)甄審程序:
1.語言甄試:
(1)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以下簡稱參加甄試人員),
應參加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之甄試。甄試之科目
,為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或前往研究之機關(構)所使用之
外國語文。
(2)甄試錄取標準,指其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等平均成績不
低於七十分,口試成績須達S-2+以上。
2.審查及核定:參加甄試人員成績達到前目錄取標準者,由人事
總處提請審查小組審查建議錄取研究人員後,經本院授權人事
總處核定。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刪除現行第一款第二目之三規定。
三、為使本計畫之執行作業更為周妥,爰明定推薦人員名單及提報專題研
究計畫格式(如附件一、二),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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