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貳、遴選方式
三、本計畫所定出國專題研究(以下簡稱專題研究)項目、研究期間、前
    往國家、研究人員及其他與專題研究有關事項,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以下簡稱人事總處)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本院以外機關推薦之人選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進行審定,送
    人事總處併予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保有審查小組行政作業之彈性,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四、選送專題研究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有超過三個月之必要者,應由主
    管機關報經人事總處同意,始得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並以
    核定之專題研究期間為準。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及簡化行政流程,爰酌作文字修正。

五、各機關、學校得選送專題研究之公務人員,除應符合進修法第九條規
    定外,其所任職務應為薦任(派)第六職等以上,經銓敘審定為合格
    實授或准予登記,其中現任薦任(派)第八職等或簡任(派)第十一
    職等人員得為優先選送對象,並應納為機關(學校)關鍵性職務儲備
    人才。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考量「薦任第九職等」之科組室主管層級及「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司
    處長層級係機關推動政策之重要性職務,為培訓及儲備關鍵性職務人
    才,本計畫培訓人員界定以「薦任第八職等」及「簡任第十一職等」
    二類人員為主,得優先選送出國專題研究。

六、各機關、學校選送專題研究之公務人員,除前點所列選送資格外,並
    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且曾任或現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
        以上。
  (二)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曾有生育事實,提出證明者,每生
        育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得延長二年,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歲。
  (三)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五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專題
        研究。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移列至第五點,爰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三、為避免歧視身心障礙人士及配合實務需要,現行規定第四款刪除「身
    心健康」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七、公務人員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
    分者,不得薦送。
    公務人員最近三年曾違反廉政事件及曾受監察院調查、彈劾或糾舉等
    情事,均不予錄取;錄取後始發生或發現上開情形者,撤銷其資格。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為擴大培訓人員範圍,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一項。
三、為確實審核推薦人員資格條件,參照相關訓練進修實施計畫,增列不
    得薦送及不予錄取之事由,並酌作文字修正。

八、本計畫採公開甄試,每年選送名額由人事總處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
    業務需要,提報審查小組決定。但有特別需要時,得調整之。
    前項名額,本院以外機關,得列十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選送名額係視預算編列情形及業務需要決定,爰刪除現行第一項
    規定前段文字。

九、本計畫提報及推薦作業、甄審程序如下:
  (一)提報作業:由各主管機關依重要業務發展需要,或當前政府重大
        政策,將年度推薦人員表(格式如附件一)及其提報之專題研究
        計畫(格式如附件二),函送人事總處。
  (二)推薦作業:各主管機關上一年度之研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主管機關不得推薦參加當年度本計畫專題研究:
        1.依第七點規定撤銷資格。
        2.無法出國,未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報經同意。
  (三)甄審程序:
        1.語言甄試:
         (1)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以下簡稱參加甄試人員),
            應參加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之甄試。甄試之科目
            ,為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或前往研究之機關(構)所使用之
            外國語文。
         (2)甄試錄取標準,指其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等平均成績不
            低於七十分,口試成績須達S-2+以上。
        2.審查及核定:參加甄試人員成績達到前目錄取標準者,由人事
          總處提請審查小組審查建議錄取研究人員後,經本院授權人事
          總處核定。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刪除現行第一款第二目之三規定。
三、為使本計畫之執行作業更為周妥,爰明定推薦人員名單及提報專題研
    究計畫格式(如附件一、二),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