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公務人員專業知能並培育具國際視野,現行有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
題研究、公務人員國外進修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
研習等三種態樣。茲為整合訓練資源及簡化相關行政作業,並配合各機關
業務實際需要,使培訓資源有效運用,以精進辦理成效,符合人才中長期
培育之旨,爰以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為未來辦理方式,「行政院選
送優秀公務人員國外進修實施計畫」及「行政院選送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
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注意事項」等規定未來適時停止適用,並修正
「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名稱修正為「行政院選送公務
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計畫培訓人員以薦任第八職等及簡任第十一職等二類人員為優
先選送對象,並應納為機關(學校)之關鍵性職務儲備人才。(修正
規定第五點)
二、為確實審核推薦人員資格條件,增列不得薦送及撤銷資格之事由。(
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為使本計畫之執行作業更為周妥,爰明定推薦人員名單及提報專題研
究計畫格式。(修正規定第九點)
四、明定計畫研究人員執行計畫書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時限及其申請
延後出國原因。(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五、明定申請公費財力證明程序。(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六、明定公費補助之項目、預領程序及補助期限。(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七、明定研究人員於國外專題研究期間相關聯絡方式之機制。(修正規定
第十四點)
八、明定變更計畫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九、明定違反出國專題研究期間言行應注意事項、未如期完成研究、服務
義務及未履行服務義務賠償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及第十
七點)
十、明定辦理選修學分等公費結報所需文件。(修正規定第十八點及第十
九點)
十一、為簡化行政流程,並利機關掌握研究人員培育成效評估及訓練資源
有效運用,修正辦理心得分享會為至少一場次、刪除相關紀錄須函
送人事總處及返國後研究人員應參加回流課程之規定,並增列工作
績效暨培育計畫追蹤機制。(修正規定第二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