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2542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2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 計畫)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考核獎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7年10月1日行政院臺七十七人政參字第36756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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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8年6月14日行政院臺七十八人政參字第21449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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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1年1月20日行政院臺八十一人政參字第01685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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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3年11月23日行政院臺八十三人政考字第43685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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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5年1月25日行政院臺八十五人政考字第0162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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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6年3月18日行政院(八六)臺人政考字第08514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原名稱:選送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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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6年6月26日行政院(八六)臺人政考字第 20201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第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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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7年3月4日行政院(八七)臺人政考字第001227號函修正發布第15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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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7年7月24日行政院(87)臺人政考字第20052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第7點、第8點、第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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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8年3月29日行政院(八八)臺人政考字第200181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4點、第7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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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89年5月10日行政院(89)臺人政考字第 20036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5點;並自89年5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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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9年8月2日行政院臺八十九人政考字第200598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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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0年9月4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臺人政考字第200615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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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0年11月28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臺人政考字第200872號函 修正發布第 4點;並自9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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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2005058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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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院授人考字第 0940061413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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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6006064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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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 097006143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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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1000022595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4點、第6點、第12點、第1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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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法字第1010027206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5點、第6點、第8點、第10點、第12點、第14點,並溯自101年2月6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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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10051638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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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4004454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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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2542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2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 計畫)

立法總說明

為增進公務人員專業知能並培育具國際視野,現行有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
題研究、公務人員國外進修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
研習等三種態樣。茲為整合訓練資源及簡化相關行政作業,並配合各機關
業務實際需要,使培訓資源有效運用,以精進辦理成效,符合人才中長期
培育之旨,爰以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為未來辦理方式,「行政院選
送優秀公務人員國外進修實施計畫」及「行政院選送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
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注意事項」等規定未來適時停止適用,並修正
「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名稱修正為「行政院選送公務
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計畫培訓人員以薦任第八職等及簡任第十一職等二類人員為優
    先選送對象,並應納為機關(學校)之關鍵性職務儲備人才。(修正
    規定第五點)
二、為確實審核推薦人員資格條件,增列不得薦送及撤銷資格之事由。(
    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為使本計畫之執行作業更為周妥,爰明定推薦人員名單及提報專題研
    究計畫格式。(修正規定第九點)
四、明定計畫研究人員執行計畫書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時限及其申請
    延後出國原因。(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五、明定申請公費財力證明程序。(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六、明定公費補助之項目、預領程序及補助期限。(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七、明定研究人員於國外專題研究期間相關聯絡方式之機制。(修正規定
    第十四點)
八、明定變更計畫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九、明定違反出國專題研究期間言行應注意事項、未如期完成研究、服務
    義務及未履行服務義務賠償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及第十
    七點)
十、明定辦理選修學分等公費結報所需文件。(修正規定第十八點及第十
    九點)
十一、為簡化行政流程,並利機關掌握研究人員培育成效評估及訓練資源
      有效運用,修正辦理心得分享會為至少一場次、刪除相關紀錄須函
      送人事總處及返國後研究人員應參加回流課程之規定,並增列工作
      績效暨培育計畫追蹤機制。(修正規定第二十點)

法規異動

修正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