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參、專題研究前遵守事項
十、研究人員應自行申請或於服務機關安排下,赴前往國家之政府機關、
    政府立案之研究機構或學校定點進行專題研究,研究地點以同一國家
    之二個城市為限,且不得選修語文課程。另所申請之政府機關、政府
    立案之研究機構或學校如有特別之語文標準,應自行參加相關測驗,
    以取得其入學或研究之許可。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增訂申請專題研究程序及限制。

十一、研究人員出國報核程序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主管機關將研究人員依專題研究計畫內容研擬之具體執行計畫
          書(格式如附件三),連同政府機關、政府立案之機構或大學
          課程安排表等相關資料及邀請函或研究許可證明文件(並附中
          譯本),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以前函送人事總處核准,始得出
          國,出國日期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逾期視為放
          棄。
    (二)如因公務需要、家庭因素或其他個人原因之事由,無法於核定
          之出國日期出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報經人事總
          處同意,變更出國日期,以一次為限。但最遲仍應於當年度九
          月三十日前出國,逾期視為放棄。
      前項研究人員,除報經人事總處同意者外,其未於規定期限內出國
      者,自次年起算,於五年內,不得被推薦參加本計畫之遴選。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年度預算執行及行政作業期程,爰修正第一項執行計畫書函報人
    事總處時間及出國時間及刪除備取規定,另為簡化行政流程,將徵詢
    專家學者意見列入附件三,並將出國進修相關證明文件,併同報送人
    事總處審查。
三、考量實務上研究人員延後出國原因除因公務需要外,尚有家庭因素或
    其他原因,爰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專題研究人員申請
    延後出國原因,並移列至第一項第二款。

十二、申請外國學校入學許可,如需公費財力證明,由研究人員自行繕打
      (格式如附件四),並備妥個人申請書送人事總處簽章,最多四份
      ,並應妥善運用。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增訂申請公費財力證明程序。

十三、研究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軍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
      班機作業規定,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專題、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以下簡稱派赴國外補助表)自行購
      買中華民國至目的地之航線來回機票,補助經濟(標準)座(艙)
      位金額。如無法依第十一點第一項核定日期出國,且可歸責研究人
      員,應由研究人員負擔國際往返機票退票手續費。但不可歸責研究
      人員時,由服務機關負擔。
      研究人員之公費項目及支給基準,除學雜費補助金額,以美金五千
      元為限外,餘依派赴國外補助表支領之公費,由人事總處視年度預
      算編列經費支應,至出國手續費由服務機關負擔。
      研究人員辦妥出國手續後,至遲於出國前二十天,持旅行業代收轉
      付收據、學雜費等相關資料及已簽證之護照影本(含第一頁),向
      人事總處申請核定研究期間所需公費(預領公費以不超過所需公費
      百分之九十為限),並於出國前至人事總處領取,凡未於上述期限
      內提出申請者,於返國後依第十九點規定辦理後領取。
      研究人員公假期間之計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由機關
      視實際需要定之。公費補助期間之計算,自研究起始日起,最長為
      三個月。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經費補助攸關研究人員權利,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公費補助
    相關事項。
三、第三項明定預領公費程序。
四、第四項公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由機關自行認定並增訂公費補助
    期限。
五、現行規定第二項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六、考量專題研究相關執行事項業明定於本計畫,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