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專題研究期間遵守事項
|
十四、研究人員抵達研究所在國家後二星期內,應填具抵達國外報告單(
如附件五)一式二份,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一份寄原服務機關
,一份寄人事總處。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為瞭解研究人員於國外進修相關聯絡方式,增訂研究人員於抵達國外
時須將抵達報到單傳至原服務機關及人事總處。
|
十五、研究人員應確實按第十一點第一項核准之計畫執行,不得擅自變更
,如確有變更或終止之必要時(變更事項不包括研究國家、研究領
域),應詳述理由,並附證明文件,報請服務機關層轉推薦主管機
關報經人事總處核准。違者應依進修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參考行政院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十一點規定訂定。
三、現行規定後段文字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十五點及第十八點,並酌作文字
修正。
|
十六、研究人員在國外言行不得違背國策或損害國家榮譽,研究期滿並應
依限返國服務,已依計畫完成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應立即返
國,不得藉故稽延。違者應依進修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賠償研究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行政院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十三點規定,明定
違反出國進修期間言行應注意事項及未如期完成研究之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