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機構聯繫合作會報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為協調統合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訓
    練事宜,並設置訓練機構聯繫合作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總體培訓政策目標之擬議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訓練需求及訓練資源供給之統合與協調
        。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訓練資源整合運用所衍生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執行擬議。
  (五)提升訓練資源運用成效及建立訓練客觀評估機制之擬議。
  (六)其他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事項之擬議。

三、本會報設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事
    長擔任;其成員由各訓練機構首長或副首長、各訓練機構之主管機關
    代表、總處副人事長組成。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處人事長指定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報有關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總處指派人員兼任
    ,辦理幕僚業務。

四、本會報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各次會
    議得視議案性質,邀請相關機關業務主管列席說明,或邀請學者專家
    參與研商或提供諮詢。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

五、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報通過之決議事項,由總處分送各有關機關(構)負責執行,並
    列管追蹤辦理情形,定期提會報告。
    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總處及各訓練機構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