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38年1月17日

所有條文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歲費,定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
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公費,定為每月八百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
準,折合金圓支給。

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二千元,按現行
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立法院副院長、監察院副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一千元,按
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