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
    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指下列各類人員:
    (一)政務人員(含特任、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各部政務次
          長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雇員及技工、工友。
    (三)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
    (四)現役軍人。

三、政務人員之給與,照附表一所訂數額支給。

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一)薪俸部分:
          1.公務人員俸額,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
          2.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比照附表二公務
            人員俸額數額支給。
          3.雇員薪額,照附表三所訂數額支給。
          4.技工、工友工餉,照附表四所訂數額支給。
    (二)加給部分:
          1.主管職務加給:
           (1)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照附表五所訂數額支給。
           (2)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
              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
              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
              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3)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
              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但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
              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
           (4)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
              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全額或二分之一職務加給,除兼
              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員外,其支給全
              額職務加給之人數,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
              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支給二分之一職務加給之人數,不
              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四分之一。
              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
              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5)公立各級學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其單位之設置以經教
              育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准有案者為限。
           (6)凡依法令規定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
              之主管職務加給為限,不得兼領或重領。
          2.其他職務加給另訂之。
          3.技術或專業加給,照附表六或行政院所訂加給表數額支給。
          4.地域加給,照附表七規定支給。
          5.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權
            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銓敘審定職等高
            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
            高職等支給。
          6.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
            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
            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本職所銓敘審
            定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依該主管職
            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支給;至兼任之主管職務未列有官等、
            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7.本款所稱組織法規,係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
            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
            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
    (三)生活津貼部分:
          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
            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
            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其基準如下:
           (1)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2)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2.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
            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現為學術研究加給)或公費內支給,
            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
            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
            ,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
            舍者,不在此限。

五、現役軍人之給與照核定數額支給。

六、依本要點支給之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對於未到公服勤人員,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予支給。

七、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
    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
    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八、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待遇,除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員工依行政院訂
    定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辦理外,其餘均應
    由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