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以下簡稱輔助要點)第六
點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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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由公務人員住宅
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為管理機關,並委託現公營行庫為
辦理貸款與收回及催還貸款之代理人(以下簡稱貸款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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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助講置住宅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住福會應於年度開始前,函知各主管機關年度輔助購置住宅貸款
相關規定,並由主管機關轉知所屬辦理。
(二)各機關(含學校,以下同)接獲前款公文後,應即通知具備輔購
資格之同仁,並告以相關規定,再填具由住福會按年度印製之貸
款申請書及積點調查表,向服務機關申請。
(三)各機關對所屬員工之申請案,依輔助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之規定
,嚴加審核無訛後,先行造具積點統計表,經主管機關按規定日
期核轉住福會彙整,逾期不予納入該年度作業。
(四)住福會得邀集各主管機關,依據各機關所送積點統計表,參酌年
度輔助購置住宅貸款計畫總入數,研商當年度貸與之最低積點標
準,經決定後,據以函知各機關。
(五)各機關依最低積點標準,就符合規定之申請人所填具貸款申請書
及積點調查表,再確實審核無訛後,按積點高低順序造具受配名
冊(如附件一、二)連同貸款申請書、積點調查表經主管機關核
轉住福會,並依指定之時間、地點,派員會同辦理統一發布作業
。
(六)住福會依規定辦理年度輔助購置住宅貸款發布時,每一受配人(
即借款人)均各給予一份核定公文,連同貸款重要法令及作業須
知手冊一併由各機關確實轉送受配人收執研閱,不得遺漏,以憑
向住福會委託之貸款行庫辦理貸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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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貸款行庫辦理貸款:
(一)購置由各機關學校就地改建之住宅者:
1.繳驗住福會核准受配公文正本。
2.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契約書三份。
3.貸款申請書一份。
4.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5.繳清自備款證明一份。
6.購置住宅貸款借據一份。
(二)購置已有房地所有權之住宅者:
1.繳驗住福會核准受配之公文正本。
2.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契約書三份。
3.貸款申請書一份。
4.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5.購置住宅貸款借據一份。
6.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份。(不動產取得時間在一年以上者
得免附)。
7.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份。
(三)購置興建中之住宅(預售屋)者:
1.繳驗住福會核准受配之公文正本。
2.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契約書三份。
3.貸款申請書一份。
4.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份。
5.建築執照或政府核准興建之文件影本一份。
以上1至5目為簽約時應檢具之文件。
6.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7.購置住宅貸款借據一份。
8.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份。
9.現職機關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書或身分證明一份。
以上6至9目為借撥貸款時應檢具之文件。
前項各款所列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契約書及貸款申請書,均須
加蓋服務機關及首長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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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貸款行庫收到借款人所送申辦借款文件,經核符規定後,應即通知借
款人辦理簽訂貸款契約、抵押權設定登記及各項借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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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貸款除由「各機關學校依規定辦理就地改」者外,由貸款行庫依下
列標準核估貸放。惟最高額不得超過規定之各官等貸款最高限額。
(一)房屋部分:
1.依辦貸時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所訂「單位概(預)算共同
性費用編列標準表」備項目中「一般房屋建築費」編列標準核
估。
2.第1目未規定之房屋建築項目及陽台、停車位、公共設施部分
,依地政機關登記面積,由貸款行庫按其規定核估。
3.主建物及共同使用部分,依其完工之年數,由貸款行庫按房屋
折舊方式估算其實際價值,辦理貸款,以確保債權。
4.房屋耐用年數以行政院訂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為標準
。
(二)土地部分:按當期公告現值加伍成並預扣應計之增值稅。
房地之實際買賣價格低於前項標準時,按實際買賣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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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貸款之撥付方式如下:
(一)購置由各機關學校就地改建之住宅,借款人於完成貸款簽約手續
後,由借款人出具借據,全數交由住福會委託人之貸款行庫轉抵
付承購之房地價款。
(二)購置已有房地所有權之住宅興建中之住宅,借款人於完成房地抵
押權設定登記及各項貸款手續,經貸款行庫審核無訛後,一次借
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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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具輔購資格而標得就地改建公教住宅之得標人,其申請提前輔助購置
住宅貸款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不受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之限制
:
(一)如需「立即申請」以本貸款繳納得標之價款時,除應依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所訂「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之規定,於開
標之次日起五日內向標售機關提出申請外,並應檢附標售機關開
立之限期繳款通知書及填具住福會印製之貸款申請書等資料,向
服務機關申辦,並副知住福會,以爭取時效。
(二)各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案,應即依輔助要點第三點規定,嚴加審核
無訛後,造具受配名冊連同貸款申請書,經主管機關核轉住福會
發布。
(三)得標人憑住福會發布之公文及相關文件,逕向貸款行庫洽辦貸款
事宜,貸款行庫儘可能配合於開標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核定准否
貸款,並將結果通知得標人及標售機關。
得標人未克依前項第(一)至第(三)款規定期限辦妥相關手續者,
在貸款行庫依規定撥款前,應於標售機關公告原定繳納期限內,自行
一次繳清價款。
得標人如未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立即申請」貸款事宜者,於完成各
項標購手續後,應於開標之次日起一年內,比照本點之規定辦理本貸
款,逾期即不得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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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款人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各項書表,由借款人填妥並簽名蓋
章連同各項證件,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所需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前項設定抵押權之限期:購置已有房地所有權之住宅者,應於訂約之
次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其為標得就地改建之公教住宅者,應依「國有
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購置興建中住者,亦應於
房屋完工取得所有權狀次日起六個月內辦妥。除經住福會同意延期外
,以放棄輔助購置住宅資格論。
購置由各機關學校就地改建之住宅,其房地產權移轉與貸款抵押權設
定登記,由住福會委託興建單位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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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借款人提供擔保之房地,如有受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處分時,其有關
參與分配之費用,均應由借款人全數負擔。但貸款行庫先行墊付之費
用,在未克歸墊前,由貸款行庫於借款人按期繳還之本息中優先扣回
,不足償還之部分,由服務機關負責追扣或另行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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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借款人購置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貸款:
(一)禁建地區。
(二)洩洪地區。
(三)工業區。
(四)公共設施預定地。
(五)保留徵收土地。
(六)行政命令限制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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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購置由各機關學校就地改建之住宅,借款人於房地設定抵押權前,
應覓妥同機關現職人員一人,為連帶保證人以保證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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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借款人辦理公教住宅貸款自行購置住宅,於貸款期間申請更換擔保
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次數不受限制,但自第二次起,每次更換擔保品至少應間
隔三年。辦理更換擔保品所需之各項手續費,概由借款人自行
負擔。
(二)借款人應將新更換之擔保品,辦妥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予住福
會後,始可將原提供擔保之房地處分。
(三)借款人如不能依前款方式辦理者,得改提供相對貸款餘額之貸
款行庫定期存單設定質權予住福會,質權設定登記申請書上須
經該貸款行庫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字樣,前述質權設定期
限以一年為限。並由借款人書立切結書,承諾於質權設定期限
內,如未能提供另筆房地設定抵押權時,由款行庫依法行使質
權,清償貸款餘欠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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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教人員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之規定,獲配就
地改建或奉准已建讓售公教住宅者,在貸款期間,住福會不得同意
更換擔保品,並應於契約書中明定,以貫徹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
住宅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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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貸款行庫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每次申撥貸款,應按就地改建與貸款自購分別填具「放出名單
」(如附件三)四份送住福會核撥。
(二)按月填具「貸出收回月報表」(如附件四)一份送住福會查核
。
(三)貸款期限屆滿還清貸款或借款人提前將貸款本息償還時,應按
月填具「銷戶清冊」(如附件五)三份,隨同「貸出收回月報
表」送住福會查核。
(四)對於購置興建中之住宅辦妥貸款簽約手續時,應按月填具「簽
約名冊」(如附件六)一份送住福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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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軍職、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人員及各級地方政府公教人員購置
住宅貸款,得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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