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教員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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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公教員工工作士氣,使無後顧之憂,對於因執行職務時遭受危
    險事故,致殘廢死亡者,發給慰問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編制內、外全體員工,
    無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者,均適用之。但駐外單位僅限於
    我政府派駐之駐外人員及參酌我國法令僱用之人員,其依駐在國法令
    僱用之人員不包括在內。
三、公教員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致殘廢或死亡,其殘廢或死亡之發生
    ,與危險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者,依左列標準發給慰問金。
(一)殘廢慰問金:
    1.因冒險犯難以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半殘廢者,
      發給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七十萬元。
    2.因執行危險勤務以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二百萬元;半殘廢者,
      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死亡慰問金:
    1.因冒險犯難以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2.因執行危險勤務以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所稱冒險犯難,係指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執行職務;所稱執行
  危險勤務,係指執行維護治安、稽查或其他危險勤務。
  殘廢等級之認定,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為準,並經公保承保
  機關認定之。
四、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自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
    ,殘廢程度加重者,按加重殘廢等級補足慰問金。
五、死亡慰問金發給之遺族、領受順序及領受權之喪失等規定,比照公務
    人員撫卹法第八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實施後,除駐外人員所投保之兵災險、人身意外險、安全保險
    等,在不重複給與原則下繼續辦理外,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員工
    投保額外保險;原已投保者,於保險契約期滿後,均不得續保。
七、申請程序與核定權責:
(一)申請程序:
    1.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殘廢,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殘廢
      之日起,檢具「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殘廢慰問金申請表」(格式如
      附件一)一式二份,連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教員工因執行
      職務殘廢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及公勞保特約醫院出具之殘廢
      等級證明書,循行政系統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2.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死亡,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死亡
      之日起,檢具「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死亡慰問金申請表」(格式如
      附件三)一式二份,連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教員工因執行
      職務死亡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死亡證明等證明文件,循行
      政系統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3.因殘廢程度加重,按加重殘廢等級補足慰問金者,應於加重結果確
      定之三個月內,比照上述程序辦理。
(二)核定權責:
      中央機關及國立學校員工慰問金,由各主管機關核定之;地方機關
      及省(市)立、縣(市)立各級學校員工慰問金,由省(市)政府
      核定之。
八、依本要點發給慰問金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國立學校部分由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統籌編列預算支應,各主管院於核定時應同時函請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辦理撥付;地方政府各機關學校部分由各級地方政府
    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未及編列預算年度,由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地
    方政府在年度相關預算下列支。
九、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要點規定核酌辦理,並逕行
    核定發給;所需經費由各事業機構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十、國軍官兵支援文職機關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得
    由被支援機關比照本要點規定發給慰問金,軍事機關得不另行發給。
十一、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