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復貴府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九十連秘計字第一00九九號函。
二、查本局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八十七局企字第一八0二二六號函
  釋略以,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工友曾任非適用「事務管理規
  則」之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正式編制內工級人員年資,准予併
  計辦理工友退職。復查各機關學校工友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依據該法第八十四條之
  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
  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
  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另查行政院民國
  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略
  以,工友之退休,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按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休金
  。適用該法前之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工時之月工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
  基數,最高給予六十一個基數;適用該法後之退休金,依該法第五十五
  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發給。基上,各機關學校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
  用範圍後,其退休金係依「事務管理規則」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分段計算。
三、本案貴屬事業機構人員於民國七十五年至八十七年既已適用勞動基準
  法,則其正式編制內工級人員現如轉僱為機關學校工友,上開服務年資
  亦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計算其退休金,而非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