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安定軍公教人員生活,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
二、發給名稱及對象
(一)年終工作獎金: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進行中經核准
      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及於九十二年中退休
      (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二)年終慰問金: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之各級政府退休(役、職)人員(
      含軍職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
三、發給標準
(一)年終工作獎金
      1.公務機關特任人員以月俸及公費二項(立法委員比照支給),簡
        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加給,主管人員及九
        十二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
        ),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之合計數發給;支領非屬公務人員專
        業加給表(一)之人員則按月支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
        費)標準計發。
      2.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仍支領原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人員,以月支單一薪給標
          準計發,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
          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現支標準一項之合計數發
          給。
       (2)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
          ,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
          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現支標準一項之合計數發給。
       (3)國防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由國防部自行參酌
          訂定。
      3.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
        者發給一個半月(一.五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九十二年
        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
        ,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十一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
        準乘以2 /12發給,在七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6 /12發
        給,餘類推。九十二年十二月份到職人員一律按規定標準乘以1 
        /12發給),並均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
        。九十二年年中退休(役、職)人員(含支領一次退休金、退職
        金、退伍金人員、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及服義務役、替代役退伍
        人員)及資遣、死亡人員,按九十二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
        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如九十
        二年一月份退休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1 /12發給,餘類推。)
      4.九十二年十二月份職務異動之現職人員或九十二年退休(役、職
        )、資遣、死亡之人員,其在職最後一個月份薪俸、專業加給或
        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
        工作獎金。
      5.九十二年內因職務異動致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者
        ,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
      6.前二目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以最有利於當
        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7.九十二年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前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
        職務者(含按日計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1)九十二年年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
          計算發給(如以日薪九八二元,十二月份到職三日之按日計酬
          人員為例,其九十二年應發給之年終工作獎金為三六八元。計
          算方式如下:日薪×3 ×一.五個月×1 /12)。
       (2)九十二年年中曾在職者,則依本注意事項六之
          (一)年資採計之規定,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其九十二年實際
          在職月(日)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3)九十二年實際在職月(日)數合併計算後逾三十日者,以九十
          二年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如以日薪九八二元,
          一月至十一月間計在職一八0日,十二月份到職三日之按日計
          酬人員為例,其九十二年應發給之年終工作獎金為二六、六三
          七元。計算方式如下:日薪×31×一.五個月×7 /12)。
       (4)九十二年實際在職月(日)數合併計算後未逾三十日者,以九
          十二年全年實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如以日薪九八二元,一
          月至十一月間計在職二十四日,十二月份到職三日之按日計酬
          人員為例,其九十二年應發給之年終工作獎金為三、三一四元
          。計算方式如下:日薪×27×一.五個月×1 /12)。
(二)年終慰問金
      軍職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半俸
      1.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月    退    休    金者:
                教育    月    退  休  金
                俸額
        照現職人員俸額一項,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一個半月之年終慰問
        金:
            薪額
                八十六  一      軍職
       (1)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核定退休之退
          休人員,依其支
                八十五  二      教育
          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半俸
          領之月    退    休    金百分比計算發給。
              月    退    休    金
                八十六  一      軍職
       (2)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核定退休之退
          休人員,依下列
                八十五  二      教育
          百分比計算發給:
          退休人員核定採計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者,給與百分之七十五,
          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舊制核定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
          ,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已滿半年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給與百分之九十五。但教育人員
          增核月退休給與者,其舊制年資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退
          休年資採計。茲分別舉例說明如左:
          〔如軍職人員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退休,以軍職人員舊制核
          定採計退休年資二十年,新制核定採計退休年資六年七個月,
          退休時俸級為中校十二級俸額為四0、八七五元為例,其九十
          二年應發給之年終慰問金為二二、二二六元。計算方式如下:
          舊制部分:四0、八七五元×一.五個月×八0%×5 /12新
          制部分:四0、八七五元×一.五個月×七%×5 /12。〕
          〔如公務人員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退休,以公務人員舊制核
          定採計退休年資二十年,新制核定採計退休年資八年一個月,
          退休時俸級為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五級俸額為三四、二九0元為
          例,其九十二年應發給之年終慰問金為一八、八六0元。計算
          方式如下:舊制部分:三四、二九0元×一.五個月×八0%
          ×5 /12,新制部分:三四、二九0元×一.五個月×八%×
          5 /12。〕
          〔如教育人員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退休,舊制核定採計退休年
          資二十年,新制核定採計退休年資七年六個月,退休時薪額為
          三三、三五0元為例,其九十二年應發給之年終慰問金為一八
          、三四三元。計算方式如下:舊制部分:三三、三五0元×一
          .五個月×八0%×5 /12,新制部分:三三、三五0元×一
          .五個月×八%×5 /12。〕
      2.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辦理,其發給
        標準,按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乘以一.五發給。至於實施用人費
        率後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准予比照辦理,但依規定可另支其他經營
        績效獎金者,不得重領兼領。
      3.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月
        退休金之比例發給。
(三)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應按規定標準核實發給,除下列情形外,
      不得重領或兼領:
      1.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之人員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
        之公職,所支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
        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三0、二八0元),由其服務單位按其所
        任職務規定發給全部工作報酬,並准繼續支領月退休金者,得兼
        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2.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軍職支領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擔任公職,所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
        合計數額(現為三0、二八0元)或依同條項第二款、第三款規
        定擔任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
        機、技工、工友或工人及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僱僱用各等人員
        ,得由其服務單位按其所任職務規定發給全部待遇,並准繼續支
        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者,得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3.軍職以外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擔任各機關技工、工友或臨時工
        ,並准繼續支領月退休金者,得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
四、發給時間
    農曆春節十日前一次發給;惟軍職人員(含現役及支領退休俸人員)
    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自訂發給時間。
五、發給單位
(一)九十二年十二月份之在職人員,由其現職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後調(轉)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及離職再任
      其他機關學校職務者,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三)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
      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六、年資採計
(一)軍公教人員九十二年十二月仍在職者,不論其九十二年在職年資是
      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九十二年實際在職
      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
      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
      數,以一個月計算:
      1.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
        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依本注意
        事項二之(二)支領軍職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
        員轉任公職者,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軍職辦理外職停役轉任文職人員,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以前
        辭職,並同時恢復支領軍職退休俸者,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由國
        防部發給年終慰問金。
      4.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二)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得按實際
      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又留職停薪
      在國內受訓人員,如受訓機關可依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時,其在
      原機關服務年資得予併計;結訓後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返回原機關服務者,受訓期間之年資亦得併計。帶職帶薪出國進修
      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因病停職人員於復職後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按當年實際在
      職月數比例發給;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
      戒處分,許其復職,及考績免職被先行停職人員申請復審、再復審
      或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准予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
      俸部分,全額發給。上述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
      加給部分,均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四)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含薪
      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得按先予復職後
      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惟其年終工作獎金有關復職前之薪俸部分
      ,仍須俟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
      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或年功俸後,再按停職月數比例,
      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七、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年終考績(含另予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
    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
    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日者,發
      給三分之二數額。
(二)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日者,發
      給三分之一數額。
(三)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三次或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
      含另予考績)列丙等或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當年不發給年終
      工作獎金,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四)各機關學校臨時、額外、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及教師,得由各機關
      學校首長衡酌違反規定之事實,參照前三款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八、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
    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由現服役單位依其九十二年實際服役月數
    比例計支。
九、考試錄取分發(配)各機關訓練或學習人員及服替代役役男,比照本
    注意事項規定核發。
十、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現職人員,不發給年終工作
    獎金。
十一、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於九十二年中辭職轉任或奉(商)調至已
      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
      ,其年資未間斷者,得由原服務單位按其辭職轉任或奉(商)調時
      所支待遇標準及九十二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
      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十二、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人員,於九十二年中奉(商
      )調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單位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其年
      終工作獎金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按實際調任月數比例計支。
十三、各機關派駐國外支領外幣待遇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支給標準另定之
      。
十四、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於九十二年中調任駐外單位服務,至十二
      月一日仍在職,其年資未間斷者,由原服務單位按其調任時在國內
      所支待遇標準及九十二年在國內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
      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十五、各機關派駐國外支領外幣待遇人員,於九十二年中調返國內,並派
      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單位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其年終工
      作獎金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按實際調任國內月數比例計支。
十六、中央各機關所需經費,已列入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人事費內,
      各機關應於春節十日前依照經費支領規定程序及預算執行要點有關
      規定辦理。公營事業機構與地方機關按其預算核列方式自行依照有
      關規定辦理。
十七、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
      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