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改進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1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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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具    體    作    法  │預      計│分      工│
│            │                      │達成目標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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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公務人│一、修正「行政院及所屬│行政院及所│人事行政局│
│    員陞任評│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屬各機關學│各主管機關│
│    分表中,│    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校至遲應於│          │
│    擴大一般│    標準表」,於個別選│九十三年底│          │
│    性職務均│    項增列規定,通過英│前修正陞任│          │
│    須充分考│    語能力測驗檢定之加│評分標準表│          │
│    量英語能│    分,由機關甄審委員│,於個別選│          │
│    力之評分│    會審酌計分。      │項中將非具│          │
│    。      │                      │備英語資格│          │
│            │二、擔任專業或涉外職務│職務納入具│各主管機關│
│            │    者之計分,由各機關│備英語能力│          │
│            │    自行訂定。        │給分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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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刪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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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並協│一、開辦英語能力測驗檢│行政院及所│人事行政局│
│    助公務人│    定說明會或講習。中│屬各機關學│各主管機關│
│    員通過英│    央機關部分由本院人│校公務人員│          │
│    語能力測│    事行政局公務人力發│通過英語能│          │
│    驗檢定。│    展中心辦理;地方機│力測驗檢定│          │
│            │    關部分由本院人事行│人數,九十│          │
│            │    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五年底前應│          │
│            │    心辦理。          │達總人數百│          │
│            │                      │分之十二,│          │
│            │二、設計自主學習之學習│九十六年底│各主管機關│
│            │    圈或社團活動方式,│前應達百分│          │
│            │    於各機關內推動英語│之十八。  │          │
│            │    學習活動,加強經驗│          │          │
│            │    交流,如邀請通過英│          │          │
│            │    語檢定人士或同仁與│          │          │
│            │    所屬人員分享心得。│          │          │
│            │                      │          │          │
│            │三、各主管機關(含所屬│          │各主管機關│
│            │    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          │
│            │    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          │          │
│            │    定人數,九十五年底│          │          │
│            │    前應達所屬公務人員│          │          │
│            │    總人數百分之十二,│          │          │
│            │    九十六年底前應達百│          │          │
│            │    分之十八。已超過年│          │          │
│            │    度目標值,且超過本│          │          │
│            │    措施修正前原定年度│          │          │
│            │    目標值之機關,以其│          │          │
│            │    前一年度十二月底達│          │          │
│            │    成比例之一.○五倍│          │          │
│            │    為當年度之目標值;│          │          │
│            │    已超過年度目標值,│          │          │
│            │    未超本措施修正前原│          │          │
│            │    定年度目標值之機關│          │          │
│            │    ,以其前一年度十二│          │          │
│            │    月底達成比例之一.│          │          │
│            │    一倍為當年度目標值│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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