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飛行軍官繼續服現役獎助金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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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國軍飛行軍官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後,繼續服現役,以留住優秀
    飛行軍官,節約教育訓練成本,提升飛行部隊人力素質,減緩飛行人
    力流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金申請對象,為陸、海、空軍少校階以下實際服飛行勤務,並符
    合下列條件之飛行軍官: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滿八年。
  (二)體格:符合空勤人員體位標準。
  (三)飛行時數:
        1.飛行總時數:
         (1)定翼機:
            噴射戰鬥機:總飛行時數八五0小時以上。螺旋槳機:總飛
            行時數八00小時以上。
         (2)旋翼機:總飛行時數五00小時以上。
        2.近一年飛行時數:符合陸、海、空軍飛行人員分類及各類人員
          最低飛行時間/架次要求標準。
  (四)考績考核:最近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最近一年無記過以上處分
        (含飛行紀錄),功過不得抵銷。
三、合於申請對象,每年於規定時限內申請,並經審查核定支給獎助金者
    ,發給該年獎助金,如受現役最大年限、年齡或晉升之限制者,得就
    其實際服役時間申請。
    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己完成簽約,並經核定且已支領在案,而無意願繼
    續服現役申辦退伍者,其原已支領之獎助金免予追繳。
四、獎助金核定生效日,以服現役屆滿八年之翌日起算。
    未滿一年者,按月比例計算,獎助金核定生效日未滿一個月者,按日
    比例計算。
五、經核定支給獎助金,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支給獎助金:
  (一)記過以上處分;其功過不得抵銷。
  (二)服役績效庸劣、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不適服現役。
  (三)因案經通緝或有罪判決確定(含緩刑宣告)符合停役條件者(偵
        查或審理中尚未結案者,暫不得申辦支給獎助金)。
  (四)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議撤職、休職、降級。
  (五)發生飛機失事經查屬個人過失行為,因而喪失空勤資格。
  (六)具雙重國籍。
  (七)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
        例」規定,應予停役、退伍、除役、停職、撤職或免職。
  (八)技術停飛。
  (九)原空勤身分轉變為續支或儲備身分。
  (十)經權責單位核准留職停薪。
  (十一)因品德或體位,喪失空勤資格或停飛。
  (十二)少校晉升中校。
    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完成簽約,並經核定在案者,其停止支給獎助金
    之要件,依修正前之規定。
六、前點停止支給獎助金人員所屬服務單位,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行
    政系統陳報隸屬總司令部廢止發給獎助金資格,並按廢止命令生效日
    ,將當年未服滿之役期,按日依比例計算,協同地區財務組追繳其已
    支領之獎助金。
七、停止支給獎助金者,於恢復空勤資格後,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恢復
    續支獎助金;其續支金額,以復飛之日起算,按日依比例計算至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已奉核定生效支給獎助金之飛行軍官因執行公務,致中途喪失空勤體
    位、被俘、殉職、失蹤、病故或意外死亡者,該年已領之獎助金免予
    追繳。
九、已奉核定支領獎助金之飛行軍官,經繼續服現役,而未及領取即死亡
    者,依民法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領取其當年全年獎助金。
十、本獎助金之申請,應由當事人填具「飛行軍官繼續服現役獎助金申請
    書」及「飛行軍官申請繼續服現役獎助金切結書」。經審查合格者,
    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飛行軍官繼續服現役獎助金支給名冊」,循行
    政系統,逐級陳報。
十一、國防部陸、海、空軍總司令部應組織人事評議委員會審核獎助金申
      請案件,由人事部門主辦,委員會成員應包括政治作戰主任室、督
      察長室(含軍醫、法律事務組)、戰備訓練署、主計署及經歷管理
      等單位。
十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核定發放獎助金者,每年發放新臺幣
      六十萬元,並繼續支領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三年新申
      請,經核定者,發放年獎助金新臺幣三十六萬元;自九十四年一月
      一日起,所有人員每年發放獎助金均為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十三、國防部應考量飛行軍官補充、退損及訓額實況,依人維費獲得情形
      ,逐年檢討支給繼續服現役獎助金之飛行軍官需求員額;陸、海、
      空軍總司令部按核定之預算額度及員額辦理,暫執行至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爾後由國防部視飛行軍官狀況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