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友工作士氣激勵措施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工友工作意願及發揮工作潛能,以激勵工作士氣及提升工作效
    能,特訂定本措施。

二、有關工友之激勵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措施行之。

三、本措施所稱工友,指各機關學校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編制內工友(含
    技工、駕駛)。

四、各機關學校為激勵所屬工友工作意願,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配合個人能力、興趣與專長,指派適當工作。
  (二)實施工作輪調,增進工作歷練。
  (三)厲行工作簡化,提高工作效能。
  (四)建立溝通管道,審慎處理陳述事項。
  (五)改善管理方法,發揮團隊精神。
  (六)充實現代化事務機具,有效改善工作環境。
  (七)其他適當方式。

五、各機關學校為發揮所屬工友工作潛能,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訂立服務守則,加強內部管理。
  (二)訂定獎懲基準,落實平時考核。
  (三)實施專案講習,增進工作知能。
  (四)辦理工作諮商,改進工作分配。
  (五)舉行工作競賽,激發上進心與榮譽感。
  (六)其他適當方式。

六、各機關學校工友,服務滿三年以上,且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
    一者,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三)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四)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五)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
  (六)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以下。

八、績優工友之選拔,得定期舉辦,並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
    各部(會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
    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分別主辦,其名額及詳細規定
    ,由各主辦機關自行訂定。
    前項主辦機關得視所屬機關學校業務及員額狀況,授權其自行辦理績
    優工友之選拔。
    各機關學校績優工友之選拔,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績優工友者為優
    先。

九、各辦理機關學校應公開表揚獲選之績優工友,頒給獎狀(或獎牌)及
    獎金新臺幣一萬至二萬元,並給予公假三日至五日。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請畢。

十、獲選為績優工友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辦理機關學校應註銷
    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
    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一、各辦理機關學校辦理績優工友選拔所需經費,得編列預算支應,或
      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