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明確規範中央各機關對經管之國有眷舍房地,依「中央各機關學校
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報請核定處理方式時
各項應辦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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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範圍
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各機關依處理要點之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處理方
式前之辦理事項、奉准辦理騰空標售房地合法現住人領取一次補助費
等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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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責
(一)各級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1.辦妥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一項所列事項。
2.列冊並檢附房地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
3.確實審查辦理騰空標售眷舍合法現住人之資格,函請公務人員
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申請一次補助費及協辦
現住人承購國民住宅等事宜。
4.檢附移交清冊等資料,函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辦理
移交事宜。
(二)中央各部會及相當層級以上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審核管理
機關報送核定處理方式案並轉送住福會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
。
(三)住福會
1.收受主管機關函轉管理機關檢附房地資料報請核定處理方式案
件。
2.辦理發放一次補助費及轉介申請購買國民住宅等事宜。
(四)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及所屬各分支機構辦理房
地勘查、計價、移交接管、出售等事宜。
(五)財政部
辦理眷舍房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事宜。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行政局)代擬代判院稿核定處
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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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程及說明
(一)流程詳如後附流程圖。
(二)說明及注意事項
1.依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完成產權登記,
並領得房地所有權狀。但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確有困難者,得
免辦理登記」,係指眷舍房地均應依土地法等相關規定辦妥土
地總登記及建物保存登記,並領取所有權狀;至房屋因老舊、
年代久遠,無法提供使用執照或水、電等證明文件等情形者,
得免辦理登記;其已達耐用年限或不堪使用有倒塌之虞者,可
由管理機關辦理報廢拆除。
2.依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登記標示、坐落地號
、面積與實地不符時,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辦理更正」
,有關土地複丈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三條至第二
百五十三條規定,由土地管理機關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
請辦理。
3.依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有占用或違建之情形
時,應先行處理」,管理機關經管眷舍房地發生占用或被占用
情形,應先予排除後,再辦理核定事宜。
4.管理機關辦妥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一項所列事項後,除應檢附房
地清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平
面圖謄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建物人工登記簿謄
本(房地取得來源證明文件)等資料裝訂成冊各四份外,另並
須洽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當期公告地價證明(俾由住福會按核
定騰空標售當期眷舍基地持分公告地價總價百分之三十給予一
次補助費案審核用),循行政程序函送住福會辦理核定處理方
式事宜。
5.管理機關經管之眷舍房地,依處理要點辦理騰空標售時,其建
物已逾耐用年限或已不堪使用,有倒塌之虞者,應由管理機關
辦理報廢拆除後(地上有合法現住人居住者,得先循序報請核
定騰空標售,再辦理報廢拆除事宜),再據以辦理核定騰空標
售相關事宜。
6.管理機關經管之眷舍房地於報奉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並由財
政部同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核定騰空標售者應由管理機關促
請現住人搬遷、核定現狀標售者按現狀移交、核定已建讓售者
係讓售合法現住人則免騰空)後,應檢附已填妥用印之房地移
交清冊一式四份、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各一份
並連同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等,函送房地所在地之國產局各地
區辦事處,俾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接管事宜。
7.國有眷舍擬報請核定已建讓售者,依「國有眷舍報請核定已建
讓售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8.管理機關依處理要點第七點、第八點規定,請領奉准辦理騰空
標售眷舍合法現住人之一次補助費,規定如下:
(1)奉准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應由管理機關及主管
機關本於權責,依處理要點第三點及「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
認定作業原則」規定予以認定審核無誤後,始得依相關規定
向住福會申領一次補助費。
(2)管理機關對奉准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應促請其
於行政院核定後之三個月內儘速搬遷,其未於期限遷出者,
均不合請領一次補助費、承購處理要點第八點第三項規定之
國民住宅,且不得再借住宿舍。
(3)管理機關陳報經管國有眷舍房地騰空標售合法現住人一次補
助費審查合格具領清冊時,冊內各欄應據實填載,其中配住
人或其配偶(遺眷)姓名,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準;又其
遺眷姓名欄,依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係指原配(借
)住人之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或未婚之未成年子女。
(4)管理機關填送經管國有眷舍房地騰空標售合法現住人一次補
助費具領清冊時,應檢附原配住人全戶戶籍謄本,如係檢附
戶籍謄本之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均不予受理。
(5)住福會發放眷舍騰空標售一次補助費之支票,由管理機關製
據轉交合法現住人具領。
(6)住福會發放奉准辦理騰空標售合法現住人之一次補助費,以
行政院核定公文日期為基準日。如合法現住人於上述基準日
前死亡,惟該眷戶有其他合法現住人時,管理機關應行文告
知住福會;如合法現住人均於上述基準日後死亡,得由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檢具被繼承人死亡時
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證明文
件向管理機關辦理。
(7)奉准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其不願領取一次補助
費,擬承購處理要點第八點第三項規定之國民住宅者,由管
理機關函洽住福會協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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