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安定軍公教人員生活,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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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名稱及對象
(一)年終工作獎金: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進行中經核
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及於九十五年中
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二)年終慰問金: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之各級政府退休(役、職)人員
(含軍職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及按月
致送終身俸之卸任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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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給標準
(一)年終工作獎金
1.公務機關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二項(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加給,主管
人員及九十五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
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之合計數發給;支領非
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之人員則按月支專業加給(教育
人員為學術研究費)標準計發。
2.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仍支領原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人員,以月支單一薪給
標準計發,九十五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
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現支標準一項之合
計數發給。
(2)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
項,九十五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
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現支標準一項之合計數發
給。
(3)國防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由國防部自行參
酌訂定。
3.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
職者發給一個半月(一.五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九十
五年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仍
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十一月份到職人員
按規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二發給,在七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
準乘以十二分之六發給,餘類推。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份到職人
員一律按規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並均以九十五年十
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九十五年年中退休(役、職
)人員(含支領一次退休金、退職金、退伍金人員、支領月退
休給與人員及服義務役、替代役退伍人員)及資遣、死亡人員
,按九十五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
標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例如九十五年一月份退休人員
,按規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餘類推)。
4.九十五年十二月份職務異動之現職人員或九十五年退休(役、
職)、資遣、死亡之人員,其在職最後一個月份薪俸、專業加
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
發年終工作獎金。
5.九十五年內因職務異動致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
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
6.前二目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以最有利於
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7.九十五年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前離職未再擔任軍公
教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九十五年年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
額乘以一.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2)九十五年年中曾在職者,則依本注意事項六之
(一)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8.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1)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依其九十五年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乘以
一.五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上開在職月數
比例係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三十日折算
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至十
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均以日薪乘以三十一計算(例如日薪九
八二元,一月至十二月間計在職一八九日,其九十五年應發
給之年終工作獎金為二六、六三七元。計算方式如下:日薪
×31×1.5個月×7/1 2)。
(2)九十五年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前離職,九十五年
年中未曾在職者,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
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二)年終慰問金
1.卸任總統副總統按月致送終身俸者,照現任總統副總統月俸一
項,計算發給一.五個月之年終慰問金。
2.退休軍職(公務、教育)人員支領(退休俸、瞻養金、生活補
助費、半俸)月退休金者:照現職人員俸額(俸額)薪額一項
,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一.五個月之年終慰問金:
(1)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軍職人員)(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
務人員)(八十五年二月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核
定退休之退休人員,依其支領之(退休俸、瞻養金、生活補
助費、半俸)退休金百分比計算發給。
(2)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日軍職人員)(八十四年七月二日公
務人員)(八十五年二月二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核
定退休之退休人員,依下列百分比計算發給:退休人員依其
退休核定機關核定退休年資(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
)滿十五年者,給與百分之七十五,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
分之一,最高給與百分之九十五(已滿半年,未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茲分別舉例說明如下:
A.例如軍職人員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退休,新舊制核定退休
年資連同累計為二十二年七個月,退休時俸級為中校十級
俸額為四0、一七五元為例,其九十五年應發給之年終慰
問金為二0、八四一元。計算方式如下:40,175元╳ 1.5
個月╳83%╳5/12。
B.例如公務人員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退休,新舊制核定退
休年資連同累計為三十一年一個月,退休時俸級為薦任第
八職等年功俸六級俸額為四0、五00元為例,其九十五
年應發給之年終慰問金為二三、0三四元。計算方式如下
:40,500元×1.5個月×91%×5/12。
C.例如教育人員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退休,新舊制核定退休
年資連同累計為三十一年,退休時薪額為四0、五00元
為例,其九十五年應發給之年終慰問金為二三、0三四元
。計算方式如下:40,500元╳ 1.5個月×91%× 5/12。
3.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辦理,其發
給標準,按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乘以一.五個月發給。至於實
施用人費率後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准予比照辦理,但依規定可另
支其他經營績效獎金者,不得重領兼領。
4.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
5.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依支領月退休金月數比例發給
。
6.轉(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職務或擔任政府轉投資事
業公股代表者,如該職務之月薪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
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三一、二00元),由當事人就
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或所任上開財團法
人職務、政府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之「年終工作獎金」(或相
當性質之給與)擇一支領。
(三)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應按規定標準核實發給,除下列情形外
,不得重領或兼領:
1.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之人員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
給之公職,所支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
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三一、二00元),由其服務單位
按其所任職務規定發給全部工作報酬,並准繼續支領月退休金
者,得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2.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軍職支領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擔任公職,所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
業加給合計數額或依同條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擔任各機關、
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
友或工人及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僱僱用各等人員,得由其服
務單位按其所任職務規定發給全部待遇,並准繼續支領退休俸
或生活補助費者,得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3.軍職以外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擔任各機關技工、工友或臨時
工,並准繼續支領月退休金者,得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
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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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給時間農曆春節十日前(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一次發給;惟軍職人
員(含現役及支領退休俸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自訂發
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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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給單位
(一)九十五年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人員,以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
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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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資採計
(一)軍公教人員九十五年十二月仍在職者,不論其九十五年在職年資
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九十五年實際
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
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
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1.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
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依本注
意事項二之(二)支領軍職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
俸人員轉任公職者,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軍職辦理外職停役轉任文職人員,如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以
前辭職,並同時恢復支領軍職退休俸者,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由國防部發給年終慰問金。
4.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
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二)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得按實
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又留職
停薪在國內受訓人員,如受訓機關可依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時
,其在原機關服務年資得予併計;結訓後在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前返回原機關服務者,受訓期間之年資亦得併計。帶職帶
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因病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後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按當年
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許其復職,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
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
分,全額發給。上述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
給部分,均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四)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含
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得按先予復
職後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惟其年終工作獎金有關復職前之薪
俸部分,仍須俟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
職之懲戒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或年功俸後,再按停職
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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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年終考績(含另予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
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
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日者,
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二)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日者,
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三)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三次或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
(含另予考績)列丙等或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當年不發給
年終工作獎金,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四)各機關學校臨時、額外、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及教師,得由各機
關學校首長衡酌違反規定之事實,參照前三款規定發給年終工作
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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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
由現服役單位依其九十五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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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試錄取分發(配)各機關訓練或學習人員及服替代役役男,比照本
注意事項規定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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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現職人員,不發給年終工作
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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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於九十五年中辭職轉任或奉(商)調至已
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
,其年資未間斷者,得由原服務單位按其辭職轉任或奉(商)調時
所支待遇標準及九十五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
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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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人員,於九十五年中奉(商
)調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單位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其年
終工作獎金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按實際調任月數比例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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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派駐國外支領外幣待遇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支給標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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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於九十五年中調任駐外單位服務,至十二
月一日仍在職,其年資未間斷者,由原服務單位按其調任時在國內
所支待遇標準及九十五年在國內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
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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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派駐國外支領外幣待遇人員,於九十五年中調返國內,並派
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單位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其年終工
作獎金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按實際調任國內月數比例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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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中央各機關所需經費,已列入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人事費內,
各機關應於春節十日前依照經費支領規定程序及預算執行要點有關
規定辦理。公營事業機構與地方機關按其預算核列方式自行依照有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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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
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但依「95年促進就業相
關措施」進用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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