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福利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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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辦理總處及所屬機構員工福
    利事宜,特設立總處福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職掌事項如下:
    (一)蒐集並反映總處及所屬機構同仁對員工福利事項之意見。
    (二)協助辦理總處及所屬機構員工福利事項。
    (三)協助辦理同仁購物優惠特約商店洽談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總處主任秘書兼任;其
    餘委員,由總處綜合規劃處、組編人力處、培訓考用處、給與福利處
    、人事資訊處、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公關組、法規會
    、公務人員協會及所屬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各推派一人派兼之。委員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各單位及所屬機構推派人選,以具服務熱忱者優先。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處人事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小組事務;另置幹事二人,分由總處人事室及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人
    事人員派兼之,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五、本小組成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之;委員出缺時,由原所屬單位
    及所屬機構另行推派人員擔任之。

六、本小組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
    因故未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總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