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中高階公務人員行政管理及法制知能
,並結合國內大專校院進修學位機制,有系統培育相關領域人才,特
依行政院99年8月10日核定之全國人才方案,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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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解釋:
(一)本計畫所稱碩士在職學分班,指由本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
事局)委託國內大專院校(以下簡稱受託學校)以公餘進修方式
開辦之專班。
(二)本計畫所稱行政管理,指國內公立、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經
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所設立之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
事務、公共管理、公共行政暨政策、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或其他
性質相近之系所。
(三)本計畫所稱政府公費補助,指以政府預算所提供全額或部分補助
之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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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及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推薦人員,應
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並具備
以下各款資格條件:
(一)國內公立、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
校以上畢業。
(二)經機關首長推薦且具有發展潛力、值得培育之合格實授薦任第九
職等以上公務人員,並與業務直接相關者為優先,不含國營事業
機構人員、檢察官、教育人員。
(三)近五年未曾領有政府公費補助或核給公假於國內外進修碩、博士
學位或學分班者。
(四)非屬機要人員任用。
前項推薦人員,以尚未取得國內外行政管理之碩、博士學位者優先。
各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核推薦人員資格條件,如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
,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得推薦,錄取後始發現或發生
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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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年選送國內進修行政管理與法制碩士學分班之名額,以不超過二十
人為限,其名額由人事局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業務需要事先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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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送國內進修行政管理與法制碩士學分班之遴薦程序如下:
(一)推薦:各主管機關擇優推薦一至三人,並於規定期限內備齊相關
文件函送人事局。
(二)審查:由人事局依各主管機關推薦名單,審查被推薦人員資格條
件,並擬具審查意見。
(三)核定:由人事局依當年核定選送名額排序正、備取人員名冊,以
代擬代判院函方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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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修期間:進修年限二學年,以公餘時間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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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進修人員之修業課程、上課地點、考試、結業學分、論文寫作等事項
,應依受託學校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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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進修人員權利義務:
(一)進修人員應確實參與學習或研究活動,並遵守相關規定,如缺課
達五分之一或違反校規被核定退學者,應賠償全數進修費用,並
由服務機關負責追繳。
(二)進修人員因故須提前終止進修或中途休學,應先敘明理由報請服
務機關送人事局核定,未經相關程序自行終止進修或中途休學者
,應賠償全數進修費用,並由服務機關負責追。
(三)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應返回原機關服務,其服務義務期間與進
修時間相同,進修人員除經服務機關同意調任者,如未返回原機
關服務或服務期間未滿而辭職或退休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
比例,賠償進修費用,並由服務機關負責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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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主管機關及服務機關應隨時掌握所屬進修人員之進修進度及成績,
人事局將定期追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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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辦理方式:由人事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上網招標及評選方式
,委託國內績優學校開辦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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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年度選送進修經費由人事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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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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